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贪污贿赂罪 > 相关法规
推荐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热门文档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贪污罪司法解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相关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23日 00:00 | 作者: | 阅读529 次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23日 13:33 | 打印 | 关闭
 

徐州律师网&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7楼701-703 室 邮编:221000

联系我们(E-mail&MSN):sj@xzlsw.com 13033536506 0516-83903799 本站总编: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