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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公安错抓错押三年,法院竟然不审不判,徐州个别领导人的脸面比法律还大?
本报记者薛子进
吴钢涉嫌金融诈骗一案,至今已有3年之久。由于江苏省徐州市个别领导人一再下达旨意,这起人为制造的错案,竟然让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该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左右为难,不知是依法办案,还是得“照顾”个别领导的脸面?最后,两级法院放弃了公正而选择了后者---不审不判,致使一审超审限长达11个月之久,以致受害者被严重超期羁押。
此案缘于一起徐州市和武汉市两地的经济纠纷(详见本报2001年4月6日《被告缄口沉默不语,律师退庭拒绝辩护》一文),双方均已分别起诉。但是,徐州方怕败诉拿不回钱来,就以“谁能还钱就抓谁”为目的,另辟蹊径,向公安机关“报案”。于是,三年前,即1998年11月3日,徐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金融诈骗为由,将与“诈骗案”根本无关的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汉口办事处主任吴钢违法带回徐州,并予以“监视居住”。同时,公安局还多次告诉吴的家属:拿来钱就放人!针对这一违法办案情况,湖北省公安厅和武汉市公安局都先后向公安部报告,要求徐州市公安局停止抓人办案。
因实在无钱可给,吴钢就一直被徐州市公安局超期羁押。在公安部和有关领导部门的过问下,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终于在批准逮捕吴钢21个月之后起诉到法院,罪名是涉嫌诈骗。2001年3月1日,云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因吴钢确实无罪,此案的管辖权又不在徐州,云龙区法院自知于法无据又不愿为此承担责任,便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写出一书面报道,请示“如何审理此案”。由于是徐州市委个别领导人违法干预此案,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明知是错案,却迟迟不敢表态。
2001年9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调卷审查了此案,下达的结论是:吴钢无罪,应立即放人。江苏省委政法委也要求徐州市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绝不能超期羁押无辜之人。但遗憾的是,徐州市对此不予理会。至今,吴钢已被非法羁押达38个月之久。为此,该市的一些法官表示非常无奈和气愤,他们不明白,在徐州市,个别领导人的面子就真的比法律还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