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站 南京站 上海站 北京站 济南站 杭州站 天津站 广州站 福州站 成都站 贵阳站 镇江站 常州站 无锡站 苏州站 宿迁站 盐城站 扬州站 潍坊站 洛阳站 台州站 柳州站 遂宁站 太仓站 常熟站 江阴站 深圳站 泉州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侵犯财产罪 > 相关法规
推荐文档
  
 
热门文档
  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  
  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相关文档
  
 
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2005年11月26日 00:00 | 作者: | 阅读1331 次 | 字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文件
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发[1998]14号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 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广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标准如下:
一、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四、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本标准自1998年7月16日起参月照执行。参照执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 最后更新:2005年11月26日 11:54 | 打印 | 关闭
 

新中律师网Build By新中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75号滨建大厦四楼东 邮编:214434

联系我们:sj@xzlsw.com    本站法律顾问: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