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站 南京站 上海站 北京站 济南站 杭州站 天津站 广州站 福州站 成都站 贵阳站 镇江站 常州站 无锡站 苏州站 宿迁站 盐城站 扬州站 潍坊站 洛阳站 台州站 柳州站 遂宁站 太仓站 常熟站 江阴站 深圳站 泉州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侵犯公民权利 > 相关法规
推荐文档
  世界人权宣言  
  
 
热门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最高人民检察关于严肃...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办...  
  世界人权宣言  
  
 
相关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25日 00:00 | 作者: | 阅读963 次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25日 10:19 | 打印 | 关闭
 

新中律师网Build By新中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75号滨建大厦四楼东 邮编:214434

联系我们:sj@xzlsw.com    本站法律顾问: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 更多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