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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5年10月28日 00:00 | 作者: | 阅读968 次 | 字体: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27日签署第4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一决定对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第1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这一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这一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28日 22:41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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