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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二页)
2005年09月01日 00:00 | 作者: | 阅读687 次 | 字体:

第七部分 托收承付会计核算手续
一、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承付的处理手续
(一)收款人办理托收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托收承付凭证(附式二十五)。邮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第五联承付通知。
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托收承付凭证(附式二十六)。电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承付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托收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行。
(二)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认真审查:
1、托收款项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2、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如提供的证件需要取回的,收款人在托收凭证上是否注明“发运日期”和“证件号码”。对提供发运证件有困难的,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托收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和符合填写凭证的要求。
4、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5、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是否有收款人签章,其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托收凭证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经审查无误后,对托收凭证作如下处理:
在邮划或电划第一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给收款人。对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发运证件需要带回保管或自寄的,应在各联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给收款人。
凭邮划或电划第二联托收凭证登记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后专夹保管。
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均在第三联上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如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向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发出托收凭证的,均应在托收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请划收××(行号)转划我行
”戳记,以便付款人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时,应审查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所附单证的张数与凭证的记载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期,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用付
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或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银行对付款人发出承付通知日的次日(付款人来行自取的,为银行收到托收凭证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必须邮寄的,应加邮寄时间;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
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日的次日算起。然后根据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托收凭证,逐笔登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及时交给付款人。
对非属本行开户的托收凭证误寄本行的,应代为转寄,并将情况通知收款人开户行引起重视。如不能肯定付款人开户行时,则退回原托收行。
(一)全额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帐户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次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转帐后,在登记簿上填注转帐日期。属于邮寄划款的,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属于电报划款的,应根据第四联电划托收凭证编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跨系统的托收承付付款后,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双设机构地区,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并加盖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将第四联邮划托收凭证作为本系统联行贷方报单附件,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或根据第四联电划托收凭证填制
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以下同)。
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的,按照双设机构的手续办理。
(二)提前承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前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划款的可按照二、(一)的手续处理。但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提前承付”字样。
(三)多承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如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等原因,要求对本笔托收多承付款项一并划回时,付款人应填制四联“多承付理由书”(以托收承付拒绝付款理由书改用)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多承付的金额,以第二联多承付理由书代借方凭证,第三联托收
凭证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转帐后,将第一联多承付理由书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第三、四联和第四联托收凭证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属电报划款的,除按规定格式拍发电报外,另将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四)逾期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帐户无款支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逾期付款”字样或注销登记簿另登记“到期未收登记簿”(用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代替),并填制三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格式)。将第
一、二联通知书寄收款人开户行(电划的不另拍发电报通知),第三联通知书留存。托收经办员和会计记帐员要随时掌握付款人帐户余额,等到付款人帐户有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扣款时,比照部分付款的有关手续办理,将逾期付款的款项和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对于一次扣款的,第三联托
收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邮划的应将第四联托收凭证连同特种转帐贷方凭证,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并销记到期未收登记簿。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
赔偿金金额=逾期付款金额×逾期天数×万分之五
逾期付款天数,按照《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计算。
每月单独扣付赔偿金时,付款人开户行应填制特种转帐借方、贷方凭证各二联,并注明原托号码及金额,在转帐原因栏注明第×个月逾期付款的金额及相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以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转帐后,另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付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并在登记簿备注栏注明第×个月扣付赔偿金的金额。将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连同另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如付款人帐户金额不足支付赔偿金时,应排列在销货收
入“扣款顺序”的工资之前,并对该帐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付款人帐户能足额支付该月赔偿金时,应及时办理扣付。
逾期付款期满,付款人帐户不能全额或部分支付该笔托收款项,开户行应向付款人发出索回单证的通知(一式四联,以异地结算通知书改用,一联给付款人),付款人于银行发出通知日的次日起两日内(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邮寄的加邮程)必须将第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的除
外)及有关单证(单证已作帐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附式二十七)退回开户行。经银行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单证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将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二联通知书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
(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属电报划款的,不另拍电报。
付款人开户行在退回托收凭证和单证时,须将应付的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如付款人帐户当时不足支付应付的赔偿金,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加注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俟应扣付的赔偿金全部扣付时,销记登记簿。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行按照托收尚未付清的金额自发出通知日的第3天起每天收取万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五)部分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帐户只能部分支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当天可以扣收的金额;邮划的填制特种转帐借方、贷方凭证各二联,电划的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以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转帐后,另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已承付和未承付金额,并批注“部分付款”字样,或将未承付金额登记“到期未收登记簿”。第三、四联托收凭证按付款人及先后日期单独保管。邮寄划款的,将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加盖联
行专用章连同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电报划款的,按照规定格式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托收经办员和会计记帐员要随时掌握付款人帐户余额,以便将未承付部分款项及早地分次划转收款人开户行,同时应逐次扣收逾期付款赔偿金。其余手续与上述相同。俟最后清偿完毕,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扣清”字样,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的附件,并销记登记簿。
(六)全部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拒绝付款时,应填具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附式二十八),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第五联托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开户行。
拒付审查由会计部门负责,先经经办人员审查,然后交由会计主管人员复审。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托收承付拒绝付款的规定对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进行认真审查。对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支付结算办法有关托收承付中七种可以拒绝付款情况的
,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或将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均不得受理。对不同意拒付的,要实行强制扣款。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为收款人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金额较大的要报经主管行长(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拒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受理拒付或自行拒付退票。受理拒付时,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由经办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经行长(主任)审批的,应由其签章,并在托
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现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电报。
(七)部分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部分拒绝付款时,应填具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拒付部分商品清单送交开户行。开户行应按照全部拒绝付款的审查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拒付,不得受理拒付。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依照全部拒绝付款的审查手续办理,并
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及部分拒付金额。对同意承付部分,以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代借方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
(贷)联行往帐
转帐后,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过交给付款人,将第三、四联和第四联托收凭证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有关证明,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部分拒付和部分承付,除拍发电报外,另将第三、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
部分的商品清单和有关证明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三、收款人开户行办理托收款划回的处理手续
(一)全额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或转汇行寄来的联行邮划贷方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贷方凭证,以及所附第四联托收凭证时,应将留存的第二联凭证抽出,同第四联凭证进行核对。经审查无误后,在该二联凭证上填注转帐日期,即以第二联凭证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 收款人户
转帐后,将第四联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给收款人,并销记登记簿。
如系电报划回的,应编制三联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以第一联代联行来帐卡片,第二联代贷方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第三联代收帐通知,其余手续与邮寄划回相同。
(二)多承付款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联行邮划贷方报单以及所附第四联托收凭证和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后,抽出留存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在备注栏注明多承付的金额,以第三联多承付理由书代贷方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贷)××科目 收款人户
转帐后,按原托收金额销记登记簿,第四联托收凭证作第四联多承付理由书的附件交给收款人。
如系电报划回的,在接到划款电报时,比照全额付款电报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在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备注栏注明多承付金额,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俟接到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后,第三联留存备查,第四联交给收款人。
(三)逾期划回、无款支付退回凭证或单独划回赔偿金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一、二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后,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注“逾期付款”字样及日期,然后将第二联通知书交给收款人,第一联附于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一并保管,比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对于一次划回的,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第四联作收
帐通知附件交给收款人,并销记登记簿。对于单独划回赔偿金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第×个月划回的赔偿金的金额。如系电报一次划回的,比照电报全额划回的手续处理;电报分次划回的,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分次划回的金额。
收款人开户行在逾期付款期满后接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二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和有关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
)及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和有关单证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另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四)部分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部分划回的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及两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以付款人开户行加盖联行专用章的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贷)××科目 收款人户
转帐后,将另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部分划回的金额。如系电报部分划回的,应比照电报全额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部分划回的金额。俟最后清偿完毕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结算
终了日期,将其作贷方凭证的附件,并销记登记簿。
(五)全部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三、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日期,销记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退给收款人。收
款人在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六)部分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及所附的第四联托收凭证和第三、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证明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日期和部分拒付金额。以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作贷方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
。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贷)××科目 收款人户
转帐后,将第四联托收凭证作第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的附件,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证明交给收款人。
如部分拒付将部分承付金额分次划回时,对划回的款项应比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将每次划回的金额在托收凭证上注明。
如系电报划回的,比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俟接到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证明后,第三联留存备查,第四联及所附清单和证明交给收款人。
四、重办托收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对付款人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如需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格式由各行制定),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同意,应在原登记簿和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重办”字样,
将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与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然后将两联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据邮寄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后,应在原登记簿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重办”字样,将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与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将另一联连
同第五联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没有提出拒绝付款的,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付款的手续处理;如付款人仍提出拒绝付款,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拒绝付款的手续处理。
五、托收承付结算查询查复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对于发出托收凭证应经常进行检查,如果超过正常的凭证往返传递期限,尚未接到付款人开户行的划款报单,也未接到逾期付款、部分付款、拒绝付款等项通知书,应办理查询手续。查询时应填制一式二联“异地结算查询查复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经办、会计
主管人名章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付款人开户行,一联留存,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面一并保存。对于查询不复的,在必要时,应再次办理查询,主送付款人开户行行长(主任),并加填一联抄报付款人开户行的管辖行。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查询书,必须按照查询书的要求认真查明情况,在当日或次日予以明确答复。查复时应填制一式二联查复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经办、会计主管人员名章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收款人开户行,一联与查询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存,俟款项付清后作借方
凭证附件。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如属付款人开户行并未收到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除查明原因外,应及时根据第二联托收凭证照填一份,并用红笔注明“补寄副本”字样,以免重复,有关交易单证必要时亦可请收款人另填一份一并寄出
。将查复书与原查询书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面一并保存,俟款项划回时作凭证附件。

第八部分 委托收款会计核算手续
一、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
(一)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委托收款凭证(附式二十九)。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
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委托收款凭证(附式三十)。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行。
(二)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按照规定和填写凭证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查,无误后,对委托收款凭证作如下处理:
将第一联邮划或电划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
将第二联邮划或电划凭证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将第三联邮划或电划凭证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如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的,向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发出委托收款凭证,均应在委托收款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划收××(行号)转划我行
(社)”戳记,以便付款人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时,应审查是否属于本行的凭证。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根据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凭证逐笔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凭证专夹保管,并分别作如
下处理:
(一)付款人付款的处理手续
1、付款人为银行付款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按规定付款时,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有关债务证明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科目 ××户
(贷)联行往帐
2、付款人为单位付款的处理手续
银行在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应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及时交给
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以下两种手续处理:
(1)银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或银行未接到付款人付款通知书,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第4天上午开始营业时,付款人帐户足够支付全部款项的,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如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转帐后,银行在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填明转帐日期。属于邮寄划款的,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属于电报划款的,应根据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跨系统的委托收款付款后,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双设机构地区,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和加盖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将第四联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作为本系统联行贷方报单附件,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或根据第四联电划委托
收款凭证填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的,比照双设机构地区的手续处理。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将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委托收凭证留存备查,将第二、三联通知书连同第四联委
托收款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发电报。
(二)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1、付款人为单位的,银行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3天内,收到付款人填制的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
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付款人提交或本行留存的债务证明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发电报。
2、付款人为银行提出的拒绝付款的手续比照二、(二)1、的有关手续处理。
三、收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划回的处理手续
(一)款项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或转汇行寄来的联行邮划贷方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以及所附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时,应将留存的第二联凭证抽出同第四联凭证进行核对。经审查无误后,在该二联凭证上填注转帐日期,即以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 收款人户
转帐后,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如系电报划回的,应填制三联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以第一联代联行来帐卡片,第二联代贷方凭证,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附件,第三联代收帐通知,其余手续与邮寄划回相同。
(二)付款人无款支付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和第二、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以及付款人开户行留存的债务证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及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以及收到的债务证
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未付款项通知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三)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四联拒付理由书一并退给
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付理由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第三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四、同城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
同城委托收款的款项划转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其余处理手续比照异地邮划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
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制定。

第九部分 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和罚款处理手续
一、收取凭证工本费的处理手续
(一)单位或个人向银行领购结算凭证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以下简称领用单)。领购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二)银行收到单位或个人交来的领用单时,应审查所填内容是否正确,核对其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签章相符。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购人收取凭证工本费,第二联代贷方凭证,第三联代借方凭证(收现金的本联注销)。其分录是:

(借)××科目 领购人户
或(借)现金
(贷)业务及管理费科目 印刷费户
或(贷)业务支出科目 印刷费户
第一联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及经办人名章,交领购人。
如系定期汇总收费的,凭第二联领用单登记凭证定期汇总收费登记簿(以甲种帐页代替,按单位分别设立帐户)。第二联领用单专夹保管,俟定期汇总收费时,与登记簿核对相符后,汇总填制特种转帐贷方凭证(第二联领购单作附件),另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第三联领购单作附件
),办理转帐。
二、收取邮电费的处理手续
(一)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所附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客户收取邮电费。随邮电局收费标准的变动,银行应随时调整收费标准。邮电费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其分录是:

(借)××科目 委托人户
或(借)现金
(贷)业务及管理费科目 邮电费户
或(贷)业务支出科目 邮电费户
(二)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三、收取手续费的处理手续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支付结算办法所附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领购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其分录是:

(借)××科目 委托人或领购人户
或(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科目 ××手续费户
或(贷)业务收入科目 ××手续费户
四、收取结算罚款的处理手续
银行、单位或个人违反支付结算纪律和规定,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其分录是:

(借)××科目 ××人户
(贷)营业外收入科目 罚款收入户
或(贷)业务收入科目 罚款净收入户

第十部分 支付结算业务查询查复基本要求和处理手续
支付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证资金准确、及时、安全结算的重要一环,必须充分重视,认真做好查询查复。
一、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对收到有缺陷或有疑问的票据或结算凭证需要查询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必须及时向有关行发出查询。向外查询的,应根据轻重缓急或客户的要求,分别采用邮查或电查。
三、对向客户支付款项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发现不符或有疑点,查询时要留下凭证,并出具收据,同时对客户作好解释工作,但要注意保密,提高警惕,加以防范。
四、被查询行收到查询书或电报,必须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帐册、凭证和资料,弄清情况和原因,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对电查的,应于当日以电报查复,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对邮查的,查复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五、办理查询查复,须填制一式二联支付结算业务查询查复书(用支付结算通知书格式),内容填写要简练明确,文明礼貌,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经办人名章和业务公章,一联邮寄(或凭以发电),一联留存。有必要的,可增加一联,抄报管辖行。
查询查复书必须由银行内部或交邮电局传递。
六、查询行收到查复书或电报,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将查复书或电报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必须以查复书或电报作凭证附件的,则应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以及该份凭证的日期、科目、编
号等。
七、银行接待客户的查询查复,必须态度和蔼,热情办理。
八、有事不查,有查不复,敷衍马虎,延误积压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管辖行收到他行对所辖行的查询书时,应督促被查询行及时查复;对不执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要督促其纠正,防止再犯。
十、支付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书或电报,要妥善保管,按查询书日期顺序排列(作凭证附件的除外),按季装订,视同联行查询查复书归档保管。

第十一部分 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管理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卡片为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经银行或单位、个人签发,具有支取款项的效力,是银行凭以办理结算的重要书面依据。各级银行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一、空白重要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贯彻“证帐分管、证印分管、证押(或压数机)分管”的原则。
二、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替),按凭证种类设户,以一本(或一张)一元为记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
三、设立专库(柜),建立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出入库(柜)制度,坚持双人管库(柜)原则。
四、各行在收到印制厂或上级行运送或拨来的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应根据发货票、调拨单、运送凭证或向上级行填写的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收入)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科目(表外科目)。
上级行向下级行调拨和运送或下级行向上级行领用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上级行应根据调拨单(运送凭证)或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付出)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科目(表外科目)。
表外科目收、付凭证均应在摘要栏内填明票别、数额和起讫号码,凭以记载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
五、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调拨、领用和运送均比照现金出入库、运送的办法办理。
六、会计部门在营业期间领用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向管库(柜)人员办理领用手续,按品种建立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将领入、使用逐项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经办人员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营业终了,未用完的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应入库(
柜)保管。
七、会计主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库存的数量、金额,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填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
八、严禁将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确因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要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行长批准后方得领用。发出时应先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销毁。



1996年9月19日


| 最后更新:2005年09月01日 22:09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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