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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2006年01月26日 00:00 | 作者: | 阅读7161 次 | 字体:
关于发布《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苏建科(2002)28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我省地方标准《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已于2000年3月1日发布,2000年5月1日实施。为了更好的执行该标准,我厅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将其中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内容的3 .1 .1、4 .1 .1等27个条文(见附件)作为强制性条文。按照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上强制性条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各方主体都必须严格执行。

  附件: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省、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等基本空间。

4.1.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3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4.2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除卫生间外其他房间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除厨房外其他房间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1.10  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4.2.2  卧室、起居室(厅)的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1/3。

4.2.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4.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时不应小于1.00m。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 ,当楼梯梯段净宽为1.00m时,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

4.2.2  楼梯净高不应小于2.20m,入口及平台梁下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00m。入口处地面应比室外高,且不应小于0.10m。

4.4.3  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

4.4.4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应设不少于两台电梯。塔式及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集中设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5.2.5  底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底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当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05m;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7  放置花盆处以及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的住宅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的措施。

5.2.8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5.2.11  住宅建筑内严禁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6.2.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有效日照,当住宅套型中居住空间有四个或四个以上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有效日照。

6.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等应有直接采光,采光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2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

        

       1

 

       1/7

    注: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离地面高度底于0.50m的窗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6.2.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等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得少于0.60平方米。

6.2.4  厨房及无直接通风的卫生间应设置集中式、防回流、防串烟的排烟、排气竖井,不应对公共部位排放烟气。

6.2.8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允许噪声级(A声级)白天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临街住宅的临街面的门窗应有隔声措施。

8.1.1  每栋住宅(或每个单元)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8.1.3  1 住户配电箱应设有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总断路器或总开关,且具有明显的闭合和断开标志。

8.1.11  住宅接地应采用TN-S 、 TN-C-S  或 TT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PE线应随电源线进入每套住宅的配电箱,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8.2.3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击水设备。

8.2.8  住宅排水系统应雨、污分流。阳台、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

8.2.11 布置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
    强制性条文的局部条文说明:

4.1.2  考虑当前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少数(百领)公寓和拆迁住房的建设实际情况,允许无直接采光厅的存在,但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可按国标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第3.2.4条执行。

4.4.4  在塔式或通廊式住宅中,电梯一般集中式布置,但在单元式住宅中,一般每个单元只设一部电梯,因此必须在适当层数之间用联系廊连通,便于相互交替使用。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轿箱内的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梯前应设档水设施。

5.2.11在居住区内,为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在住宅建筑的底层或适当的部位设置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和公共服务设施。可由个体和集体经营,但为了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发生,必须严禁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储存库。有关防护要求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6.2.2  见4.1.2条说明。

8.1.3.1条文中的“零”线勘误为“中性”线。


| 最后更新:2006年01月26日 18:16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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