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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05月26日 00:00 | 作者: | 阅读887 次 | 字体: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苏价费[2006]84号 苏财综[2006]19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当前,我省社会中介机构在进行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和资产评估等司法鉴定收费过程中,根据不同案件类别,有的执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198号),有的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1]167号、苏财综[2001]87号),造成各地收费标准高低不一,社会反响较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510月1日施行,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当事人的司法诉讼费用,现就统一全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案财产是指司法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相衔接,具体标准详见江苏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标准(附件)。

二、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含人员工资费、差旅费、询价费、材料费、出庭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委托人、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的管理。

三、原《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1]167号、苏财综[2001]87号)中的“民事、经济、行政、仲裁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类收费项目及标准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198号)中“建筑工程造价”类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司法 鉴定 收费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计量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涉案财产司法鉴定

1万元以下(不含1万)

/

750

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按鉴定标的总金额分档费率累进制计费。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可以适当下浮,其中涉案土地、房地产司法鉴定收费减半收取。

1万元-10万元

1000

10万元-25万元

5.5

25万元-50万元

4.5

50万元-100万元

3.5

100万元-1000万元

2

1000万元-2000万元

1.2

20005000万元

0.6

5000万元-8000万元

0.3

8000万元-10000万元

0.15

10000万元以上

0.08

 


| 最后更新:2006年05月26日 09:45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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