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这次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的要求,总结五年来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分析民事审判当前面临的新形势,部署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任务,不断开创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五年来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
党的十五大以来的五年,是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开拓创新的五年,是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五年,是赢得党委和人民群众较高评价的五年。
(一)审判工作得到日益加强
民事审判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有力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五年来,全省法院民事审判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依法审理了一大批民事纠纷案件。1998年到200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一审纠纷案件 1521300件,涉案标的 1873.39亿元,分别比前五年增长14.71%和179.59%。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纠纷案件,保护公民基本民事权益,促进社会、家庭关系和谐,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审理各类合同纠纷、企业改制纠纷、破产纠纷,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信用,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通过审理证券、期货、保险、借款等金融纠纷,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了国家经济安全;通过审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有力打击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促进了科技和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国法院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为促进对外开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逐步提升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新形象。五年来,全省法院始终狠抓民事案件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案件审理的实体公正,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逐步下降。坚持程序公正,严把程序关,强调公开开庭审理和公开宣判,至2002年,公开开庭率和宣判率均超过90%;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清理超审限案件,2002年,审限内结案率已达99.9%。积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仅2001年和2002年两年就依法对生活困难的群众减、免、缓交诉讼费10539.98万元。五年来,全省法院审结了一大批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树立了公正、高效的法院新形象,人民满意率逐年上升。
民事审判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宽,不断突出民事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基础地位。五年来,民事审判受理的案件不仅数量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绝大多数,而且不断涌现出各种新类型案件。与国企改革、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关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争议纠纷,与住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推进城镇化建设有关的房地产案件,利用电脑和网络实施的电子贸易和网络侵权纠纷、网络域名纠纷,涉及公司股东权属、利益分配纠纷、知情权纠纷,涉及董事、经理、监事对公司责任纠纷,涉及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涉外票据、信用证、跨国并购纠纷案件,以及逐步开放的电信、邮政和金融市场等方面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不断增多。民事审判成为法院审判工作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与国家经济发展更为密切相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更为重要。
(二)审判方式改革逐步推进
五年来,全省民事审判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总结改革经验,更新审判理念,拓展改革思路,协调改革步骤,为从制度上保证法官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深化法院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司法理念不断更新,现代司法理念逐步形成。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意识得以确立和强化。民事审判中重实体轻程序、重制裁轻保护、重地方和部门利益轻全局利益以及重客观事实轻法律事实等严重束缚司法发展的观念得以逐步纠正。司法公开、权利平等保护、法制统一、程序和实体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得以张扬。公正、中立、平等、公开、统一的司法新形象正在树立。
落实庭审方式改革,全面实行阳光审判。把庭审方式改革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省法院先后出台了《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质量评议办法》、《经济审判办案质量标准》、《经济审判办案规范》、《知识产权庭办案规则》、《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裁判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使庭审真正成为审判的中心,保证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强化法官居中裁判,体现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真正做到了“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切实防止了暗箱操作。省法院多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会议上进行庭审方式改革经验介绍。
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凸显程序公正与正义。五年来,我省法院坚持“两便”原则,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试点工作,探索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的现代民事诉讼程序,取得了明显成效,已结案件平均结案期明显缩短。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起草了《适用〈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一)及配套法律文书样式(试行)》,有力地推动了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运用。
改革和规范裁判文书,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度。五年来,全省法院积极进行改革和规范裁判文书的探索,省法院提出按繁简分流原则统一裁判文书改革的要求,先后下发了《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原则要求和技术规范要求》、《经济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改革指导意见》、《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经济裁判文书样式》、《知识产权一、二审裁判文书样式》等规范指导性文件,全省民事审判文书制作水平明显提高,涌现了一批优秀民事裁判文书,在全国首届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涉外裁判文书评选中,我省选送的文书分别获得了集体奖和个人一、二等奖。
(三)调查研究成果丰硕
五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在实践中探索解决问题,把实践中的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后指导新的实践,取得了丰硕的调研成果。
形成了一批统一全省民事审判执法尺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1999年和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制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意见(试行)》,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制定《关于审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案件座谈会纪要》,提出了企业改制案件的处理原则并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纳;制定《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破产案件的规范审理;制定《涉外商事审判纪要》,促进了全省涉外商事案件的规范化审理。
形成了一批引起省里领导重视的调查报告。形成《入世后法院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对于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新审判理念的树立和新审判机制的建立提出了具体意见,报送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形成《加大金融案件审理力度,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相关纠纷及其处理》和《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等三篇调查报告,为省委、省政府整顿金融秩序、创建金融安全区、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了依据;形成《关于引发房屋拆迁纠纷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的报告》和《关于审理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报告》,报送省委政法委,提出了提请地方立法的建议。
形成了一批有前瞻性、理论性和指导意义的调研文章。先后在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了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农村房屋转让、劳动争议、改制企业原有债务承担、公司法适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商业秘密侵权、临时禁令等问题的调研文章,为全省法院审理相关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作用。
(四)队伍建设卓有成效
五年来,民事审判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始终坚持将提高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放在工作的首位,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展“三讲”学习教育、“集中教育整顿”、“一教育三整顿”和新世纪法官形象大讨论等活动,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组织法官认真学习实施《人民法官行为准则》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培养法官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素养,切实改进审判作风。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办法”,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切实提高法官抵御各种腐朽风气侵蚀的能力。建立健全法官培训制度,及时就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培训,提高法官理论修养和业务能力,五年中,共组织各种民事审判专题培训二十多期,参加培训人员3500人次。五年来,我省民事审判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涌现出全国劳模、全国法院模范王德莉、全国优秀法官张贤儒等一大批优秀的民事法官。在2001年全省首届十佳审判长评选活动中,有6名民事法官当选。
(五)人民法庭建设明显加强
五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定,全面加强基层,全力打牢基础,人民法庭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人民法庭的布局设置更加合理,全省人民法庭从1999年以前的574个撤并为328个。人民法庭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省法院先后印发了7个加强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决定。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更加完善,一大批庄重宽敞、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人民法庭办公、审判楼拔地而起,庭容庭貌焕然一新。全省人民法庭建设和工作的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五年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是:坚持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开展工作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理念;坚持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是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不懈动力;坚持狠抓队伍素质是民事审判发展的客观基础。这些宝贵经验,必须在今后工作中长期坚持,并加以创新和发展。
同志们,五年来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是辉煌的,但在成绩面前,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事审判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些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主动性不够,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展现,人民群众认同性较差;一些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度不高,群众有不少批评;个别案件效率不高,超审限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够理想,少数法官不能胜任民事审判工作,个别民事审判法官甚至违反审判纪律,徇私枉法;个别法院标新立异,出台一些违背诉讼基本规律的改革措施等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形象,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要认真分析问题,总结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加快,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科技创新将进一步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世界格局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各国之间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从江苏的实际出发,省委十届三次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对我省今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了全面部署。我省将高扬发展主题,突出调整主线,实施科教兴省、经济国际化、城市化、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五大战略,加大改革力度,提高开放水平,立足扩大内需,稳定加强农业基础,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积极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协调推进三个文明建设,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备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值将不断扩大和升高,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将越来越依赖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空间将更加广阔。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民事主体更为多元化、民事行为更为多样化、民事权益更为复杂化,民事审判调整的法律关系将越来越广,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将越来越多。而正在深化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国内市场的开放,都将引发更加激烈的利益冲突,导致社会矛盾更加突出,群体性纠纷数量增多,民事案件的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规则已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产生影响,它必将对我国司法制度和审判工作同样产生影响。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对国家利益和法治建设的影响也会越来越重要。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将承担新的更加繁重的任务,但同时也又一次面临了一个极好的发展机遇。紧紧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就能赢得主动。我们必须审时度势,把握好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发展方向,找准民事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扣“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坚持以权利保护为主线,服务大局,提升民事审判工作的水平和影响力;坚持与时俱进,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工作改革;坚持强化队伍素质,全面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为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作出应有的努力。
具体分析,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核心的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民事审判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发展的第一要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审判的过程就是维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过程。我们要对工作经常加以检查和总结,看看是不是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要坚决冲破妨碍发展的审判观念,坚决革除束缚发展的工作方法。通过审判活动,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保护民事权利,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有经济发展壮大,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充分保护一般劳动的价值,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复杂劳动的价值,以及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的价值,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坚持发挥民事审判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独特作用,促进投资和消费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保障投资和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扩大,使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门路和就业岗位。在合同纠纷中,更加积极地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依法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减少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尽可能促成未生效合同的生效,促使财产流转,增加社会财富。对于公司股东的认定,要根据争议是发生在公司内部还是外部,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保证交易安全和公司稳定。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企业、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既要根据婚姻法,也要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处理,尽量把企业、公司判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一方,同时给相对方以合理的折价补偿,不宜简单地判决双方平均分割争议的标的物。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通过依法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和创作人员积极进行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利用、传播并使之迅速转变为生产力,保障科教兴省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是保障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得益于改革开放。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但旧体制的积弊尚未完全清除,新体制还不健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全赖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十六大报告强调,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改革已进入解决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改革的本质就是对原有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规定做法、体制弊端的否定。保障改革开放,就要求我们时刻关注国家的改革政策和举措,以国家政策来指导我们的执法。要认真审理与农村改革有关的案件,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法》,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妥善审理涉及国企改制和企业破产案件,慎重认定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的效力,妥善处理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认真对待债权转股权行为;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严格把握计划内企业破产政策的适用范围,坚决制裁假改制、真逃债和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抓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运用司法手段促进劳动用工管理,尽力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依法审理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利益的社会保障案件,为社会保险金征缴工作提供支持,促进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依法审理金融纠纷案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要继续做好入世后相关审判工作,提高涉外案件的审理质量,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是维护社会稳定。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稳定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指导思想,着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企业稳定,积极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只有家庭稳定和企业稳定,社会才能保持稳定。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企业被市场淘汰、失业人员增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对众多家庭和企业的稳定直接造成影响。我们必须妥善处理由于这些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司法对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努力清除各种不利于家庭稳定、企业稳定的因素,防止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要不断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方法。慎重处理民事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案件。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减少当事人申诉上访。要注重诉讼中调解,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尽量调解。要坚持依靠当地党委,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和各个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善于运用思想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协调解决矛盾易激化、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必须防止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事态扩大,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恶性事件。
四是提升社会道德。经济的繁荣,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文明,需要道德的发展和完善。民事审判工作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立足审判,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要通过审判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和集体主义精神,引导人们热爱集体,热心公益,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获得正当的经济利益,反对和制止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思想和行为。积极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鼓励和保护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保障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这些道德建设基本要求的落实。当前,要特别注重运用裁判手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推动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思想道德建设,打造“诚信江苏”形象。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社会信用的缺失是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经济生活中各种社会信用问题,如逃废债务,制假售假,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在民事案件中都有比较集中和具体的反映,很多民事案件就是因为当事人不守信用引发的。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其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解释、评价、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充分保障守信者的合法利益,依法制裁失信者的违法行为,制止转嫁经营风险、不重信用、不守合同等行为,不让失信者在经济上占便宜。通过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讲信誉、守信用的道德风尚。
五是实现国家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法院起着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民事权利,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是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内在要求。我们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依法保护他们对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各种民事权利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各类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或者限制,就应当得到承认和保护。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当前各级法院要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金融安全区的活动,对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对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披露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坚决制裁,从严惩处,促进经济建设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实现法治必须从自身做起。我们应当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确保裁判公正和程序正当,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要学习、掌握必要的民法解释方法,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我们自身进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能为了法院自身办案的便利而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的,我们可以进行改革,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的,我们不能突破。为了维护司法统一,改革要强调统一性,反对随意盲干、标新立异、政出多门。
三、与时俱进,全面强化民事审判工作
为了完成民事审判工作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采取有力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民事审判工作
全省民事审判人员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十六大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十六大提出的任务上来。要深刻领会十六大的主题,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深刻领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战略部署。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必须牢牢抓住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中心环节,充分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大指导意义。不断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学习贯彻活动的形式要创新,内容要扎实。要在深入人心上下功夫,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在力求实效上下功夫,把十六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活动不断引向深入。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民事审判工作的全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民事审判工作始终与时代发展同步伐。要高度重视民事审判工作在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高度重视民事审判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地位,高度重视民事审判工作在法院全局中的重要地位,以强烈的责任心,全力抓好民事审判工作。
(二)更新司法观念,把握民事审判工作发展方向
审判理念是对审判工作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直接关系着审判工作的发展方向。我们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学习和吸收现代法学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借鉴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的审判理念,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与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相协调的审判理念,推进我国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确立。
强化以党的政策指导执法的观念。党的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法律是党的政策的条文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法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相对于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而言,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党的政策具有及时反映客观形势变化的特点,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及时加以调整。党的政策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决定我们在办案中必须强化以党的政策指导执法的观念,将适用法律与体现政策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发挥司法职能与实现司法目的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中立裁判的观念。中立是司法权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保持在诉讼关系中的中立地位和中立表现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之一。民事审判活动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进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法官不仅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而且应当对当事人的请求和意见给予平等的关注,同等对待每一个诉讼主体,不偏不倚、居中裁判,防止因为言行不慎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同时,必须正确处理好法官中立角色与依法发挥法官职能作用的关系,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充分发挥法官组织诉讼和控制庭审的职权作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
强化法制统一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制统一也是世贸组织要求成员方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照WTO规则的精神审理案件,维护我国的法律权威和法制的统一。
强化司法公开、透明观念。要依法公开庭审过程,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应依法公开宣判。要依法公开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不仅要公开案件事实,还要公开裁判理由,公开诉讼程序中的相关事实,反映裁判形成的全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要依法公开司法文件,人民法院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业务文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使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地寻求司法服务。
强化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观念。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相对的,程序公正是绝对的。只有通过公开和正当的程序进行审理,才能够保证法官在有限的诉讼时空内认知案件事实的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必须进一步重视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进一步强调以程序公正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与此同时,民事法官必须从国情出发,针对诉讼参与人的法律素质、文化素质、诉讼能力和有无代理人等情况,正确履行释明义务,该告知的要告知,该说明的要说明,尽可能地实现案件事实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统一。
(三)革新民事审判工作思路,建立审判、调研、宣传三者并举的工作模式
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首要任务,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审判开展;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是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手段;宣传与审判密不可分,是审判工作的延伸,是弘扬法制精神、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阵地。调研和宣传服务于审判工作,但同时也是指导审判、扩大审判影响、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的重要方法,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将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的合力,将对民事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案件质量的提升和执法环境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我们必须革新传统工作思路,民事审判人员要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水平的同时,积极参与和配合调研与宣传,形成强审判、精调研和重宣传的格局。
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案件质量是审判的灵魂,近几年我省民事案件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为:有的案件庭审质量不高,流于形式,判案尺度不统一,甚至同一业务庭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法律适用不够准确等。全省法院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是院、庭长的监督指导。院、庭长在放权以后,仍负有对案件质量进行总体把握的责任,院、庭长应通过分案、旁听开庭和合议、签发文书、抽查案件、分析统计数据的形式对案件质量进行把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以统一办案尺度。二是案件质量监督机构的专门监督。这个机构应由业务能力较强、政治素质高的审判人员组成,要制定一个完整的监督制度,对案件整个流程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三是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对本辖区的案件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过个案反馈和制定统一指导性意见的方式,加大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指导的力度。
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全省民事审判必须高度重视调研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在调查研究中要做到:一是专人调研和全员调研相结合。各中院的每个民事审判庭都要设立综合组,主要负责组织安排调研,基层法院也要有一到两个固定人员负责调研。每个审判人员都要参加调研,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调研任务,这要作为一个硬任务列入目标管理中。二是要针对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审判人员要注意从个案中发现普遍性问题,要善于抓住热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找出对策。三是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问题。调研成果的转化不能只停留在调研文章的发表,必须注重实效,要将调研成果及时转化为建议、工作意见等,成为领导决策的依据和业务指导的规范性文件。
大力进行舆论宣传。民事审判要紧贴审判,突出重点,做好宣传。一是要提高认识。宣传工作不仅是宣传部门的工作,而且也是审判业务庭的工作,民事审判人员必须转变宣传与法官无关的认识,切实提高对宣传工作的认识。各级法院要把宣传工作纳入对业务庭的目标考核中。二是要突出重点。要突出宣传民事审判工作在促进发展、保障改革、维护稳定、提升道德、实现法治中的职能作用。三是要注意宣传纪律。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宣传报道必须要请示报告;对尚未公布的案件,未经批准,一律不允许公开报道。对为了取得轰动效应而随意宣传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进行纪律处分。
(四)完善审判方式改革措施,确立现代民事诉讼机制
我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取得非常明显的成效,但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我们必须坚定信心,不断创新,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第一,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全面推行举证时限制度。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就是要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严格落实举证时限制度,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固定争议焦点、固定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固定无争议的事实,明确是否申请鉴定、是否提出证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增加当事人、是否提起反诉等,为开庭审理扫清障碍,提高庭审效率和效果。第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试点工作。民事案件的80%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同时要积极进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试点工作,在基本保持普通程序完整性的基础上,由诉、辩、审三方共同配合,对庭审中耗时较长的陈述、询问、举证、质证等程序进行简化,从而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第三,规范裁判文书的改革。几年来的文书改革取得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改革的误区:定位不准,赋予裁判文书普法教育功能高于服判息诉功能;重点不突出,沉湎于样式创新,而未将文书改革的重点放在论证和说理上;详略不当,过分强调写的越长越好,追求长篇大论,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今后的文书改革必须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简与繁的关系。裁判文书改革包括细化和简化两个方面,其价值在于当繁则繁,该简则简。切忌把裁判文书改革等同于细化裁判文书。有条件的法院,要大胆尝试和探索现代化的格式化简易案件裁判文书。二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裁判文书改革不仅要在格式上进行科学设置,关键要在内容上出新,各级法院要重点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和文书的逻辑严密性、说理透彻性上加以改进,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度。最近,最高法院民一庭已着手进行民事法律文书的修订工作,并要求各地认真负责地提出修改意见。这项工作由民一庭牵头,有关业务庭参加。第四,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近些年审判方式改革中过分强调居中裁判,对调解工作有些淡化,案件调解率逐年下降。根据当前形势,我们必须提倡调解,强调调解,同时规范调解,积极探索调解工作的新机制。第五,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落实《规定》关键要坚持放权、明责、监督三位一体的原则,重点抓好审判长的主导作用,发挥非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工作积极性,彻底解决合议庭合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问题,提高合议庭的工作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五)创新审判队伍建设方法,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法官职业化的核心是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官队伍。围绕这个目标,民事审判队伍建设要抓好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力度。要有创新意识,把思想政治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尊重人的价值、提高人的素质、挖掘人的潜能和促进人的发展上,尽量避免空洞的说教。二是要全面培训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全省法院要加大对法官培训的投入,要定期培训、全面培训,每项新法规出台,必须保证相应业务部门的法官都要接受一次系统培训。法官自身应加强学习,不仅要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且要学习世贸组织规则,学习有关国际贸易、投资、金融方面的知识和外语。要加快业务骨干的培养,大胆启用新人,对那些知识全面、业务精通、勤于学习、善于思考,能够较好应对疑难案件的年青同志要注意培养,委以重任。要建设专业化合议庭,从机制上为专家型、精英型法官的出现创造条件,对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合同、保险、破产、票据、期货、证券纠纷案件相对集中由固定的合议庭负责审理,尽快培养出一批在某方面业务上有专长的骨干。同时,要注意保持队伍的稳定性,不要搞“走马灯”似的频繁调动,特别是业务骨干不能随便抽调。三是要紧抓廉政建设不放松。近几年来,民事审判队伍没出大的问题,但绝不意味着没有问题,要注意探索廉政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扩大监督面,要将案件审中监督与审后监督相衔接,将单位内的监督与单位外的监督相衔接。现在的法官大多是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同志,必须要摆正与做律师的同学之间的关系,保持适当的距离。四是认真抓好最高法院的民商事案件执法检查。通过检查,促进民商事法官素质的提高,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提高社会公信度。
四、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
近几年来,我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这里,我对当前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
第一、无效婚姻的认定。婚姻法第十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情形予以确定。对因违反禁止结婚的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应征求医学专家的意见后作出认定。对当事人虽以离婚诉至法院,但经过审理,发现当事人婚姻确属无效的,法院应依职权作出认定,不受当事人起诉案由的限制。
第二、关于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对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经人民法院告知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得将补办登记的行为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在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时,如原告无故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
第三、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与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进行举证,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予以审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或者法院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所作的承担份额的判决,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夫妻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关于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问题。无过错方要求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无过错方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或采取强制、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搜集的证据,应认定为无效。对无过错方要求有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房地产案件的审理
第一、审理土地使用权案件,要严格审查土地利用规划和变更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依法维护土地使用权的正常交易秩序。在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件时,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没有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就签订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该土地使用权已经政府出让给受让人的,可视为经批准后转让,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集体土地所有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的,视为集体土地经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出让,集体土地所有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可视为对土地所有人补偿性质的合同。
第二、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要围绕国家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方针政策,通过审判活动引导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危害社会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治。对不法商人取得的非法利益可依法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予以收缴。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286条所作的司法解释来规范该条款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是除斥期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对于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应以优先权成立先后决定其顺序,成立在先者优先受偿。
第三、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要从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促进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问题,由于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管理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成为诉讼主体。业主委员会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有证据证明该损害是因部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的,则应由该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业主以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服务职能,对物业管理企业提起诉讼的,仅限于其个体利益受到妨碍或损害的情形。其他情形应由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提起诉讼。业主在家中被盗或人身受到损害后,以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安费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如物业管理企业已尽到保安义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审理相邻权纠纷案件,要兼顾社会共同的长远利益和公民个人的现实利益,力求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相邻关系的内涵正在不断扩展,如因相邻方的光污染、水污染、气体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因建筑物的高层化而引起的采光妨碍、观望妨碍、电波妨碍等新类型的相邻权纠纷逐步呈上升趋势。我们在通过民法相邻关系制度对受害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现实情况。如果脱离经济发展而过分强调个人的权利,反而会有损于相邻妨害制度的完善。因此,相邻的受害人也要以一般社会人的忍受程度为限承担一定程度的忍受义务。对于涉及面大、有历史成因而损害后果不显著的相邻权纠纷,一般以判决相邻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为主。
(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第一、加强对劳动合同纠纷中违约受害人的司法救济。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其合法权益需要予以特殊的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仲裁期限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对劳动者申请仲裁期限的起算点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判断标准,以防止用人单位借助“时效”来逃避法律责任。二是如劳动者的仲裁申请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超过了仲裁申请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依法审理。对于“其他正当理由”的审查应当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予以从宽把握。三是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和档案移转手续,劳动者行使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和档案移转手续的请求权,不受仲裁申请期限的限制。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办理退工手续或档案移转手续而要求赔偿的,则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二、正确认定竞业禁止条款效力。因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从该禁止条款对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是否确属必要,这种限制对于劳动者是否过于苛刻这两方面审慎地认定该条款的效力。有效的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否则,应认定该竞业禁止条款因不当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自由而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该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
第三、工伤事故赔偿争议的处理途径。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时,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作出认定,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的给付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在审理因医疗纠纷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构成医疗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要依照执行,但对于其中没有涉及的赔偿项目,如出院后的护理费,如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对于患者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确实受到了相应的损害,但经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关于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
第一、审理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案件应坚持的几条原则。一是坚持支持改革和规范改革并举。就企业改制案件而言,对改制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不过于严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认可有关行为的效力,鼓励和促进产权交易,维护改革的成果;同时充分发挥审判的制裁功能,引导和促使企业改制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借改制逃避债务。就破产案件而言,既要充分运用破产合法豁免债务的制度,支持地方政府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将劣势企业淘汰出局,实现社会资源重新配置;又要清醒地认识到利用企业破产逃废债务,将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和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破坏法制的权威,必须严防逃债行为。二是讲究严格依法办案与实事求是相结合。对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可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企业破产后应当“关门停产”,但对主要设备停止运转将导致设备损坏、贬值的,可采取诸如“出租资产,开门生产,原企业破产”等变通做法。三是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不动摇。不能为了一个被改制企业的生存及其职工的利益而拒绝保护被改制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当地所谓社会稳定而在非政策破产财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费,或者随意地认定金融抵押债权无效。
第二、妥善处理被改制企业遗留、遗漏债务问题。凡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对企业债务没有约定或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在坚持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债务随企业资产变动的原则,要求接收原企业资产者承担原企业债务。对于遗留、遗漏债务,一般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后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买方在接收原企业资产范围内承担。其中,改制后的企业或买方承担了遗漏债务后,有权向被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追偿。
第三、严格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当前亟需做好三项工作:一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依法操作。必须的法律程序一个都不能少,破产立案标准要严格,债权认定要公开、公正,债权人自治权利要充分尊重,资产变现率和债权清收率要设法提高,对清算组工作则要加强监督。二要强化破产监督,提高指导水平,加大支持力度。破产法司法解释通过规定上诉审、申诉审和审判监督的一般性条款初步建立了对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法律程序,省院和各中院要切实用好这些监督程序,强化审中监督;上级法院还要切实加大对下业务指导力度,不断提高规范化审判水平;对于下级法院遇到干扰的案件,上级法院要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竭力保护下级法院规范破产的积极性。三要加强宣传工作,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要努力为破产审判创造有益的外部环境,尽力消除各种阻碍破产案件规范化审判的因素。既要注意从正面积极宣传党规范破产的政策、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的政策、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宣传破产法制的功能、具体法律制度和相关司法解释;又要重视从反面广泛宣传违规审判对国家大局的损害、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损害、对法律制度和司法权威的损害;还要主动宣传法院规范破产的经验,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呼吁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六)关于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一,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应当坚持的一般原则。一是保障金融安全原则。加大对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对于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争议条款,比如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债权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上所作的突破性规定,凡符合保障金融安全原则的,均应严格遵照执行。二是规范金融市场原则。对于金融市场上的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确定责任,绝不能因为一方是金融机构而予以纵容,以促进金融市场的规范化,防止和化解金融风险。三是维护社会稳定原则。金融纠纷涉及面广,利害冲突大,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处理时,实体上要注意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程序上则要坚持着重调解,鼓励和解的做法,力求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关于审理证券民事侵权案件的问题。虽然我省至今尚未受理此类案件,但江苏上市公司众多,随着证券市场上各种侵权行为频繁出现和行政监管力度加强,这类纠纷将不可避免地大量发生。对此,一是受理要慎重。只受理国家批准的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至于因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证券市场欺诈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暂缓受理;在管辖方面,我省各市暂时只有南京中院拥有管辖权;在受理条件方面,要严把前置程序,要求投资人提供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二是处理要稳妥。只有那些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投资人,才有可能胜诉;胜诉后赔偿损失的范围,要兼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既不能对证券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又要达到对虚假陈述者民事责任惩罚的目的,还要使投资者的合理损失得到有效填补。三是调研要跟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证券纠纷都将得到受理,所有法院也都将有权审理此类案件,因此,不仅南京中院要大力加强对证券纠纷案件的研究,其他法院也要关心这类案件的审理,做好心理准备和人才储备。
第三,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由于我省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相对比较少,各地普遍对这类案件不予重视,缺乏研究的积极性,对保险法整体上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很多案件都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这一状况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审判管辖规定。省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通知》,确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论主体如何、类型如何,一律由民二庭负责审理。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有原则。一是贯彻最大诚信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以除外责任条款主张免责的,应对其已就责任免除条款尽了说明义务负举证之责;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就保险标的及其风险尽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正确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三是依据近因原则,实事求是认定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只有它的近因是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方负赔偿责任。这与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在确定责任后还要进一步确定责任比例的一般损害赔偿案件不同。四是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严格把握赔偿数额。保险人只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禁止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利益。
(七)关于公司法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一、慎重受理,妥善处理。对缺乏法律依据且受理之后难以处理,或裁决之后难以执行的案件,不予受理;对虽然可以通过司法救济但法理依据和司法准备不足的案件,慎重受理;对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受理之后能够处理、裁决之后又能够执行的案件,可以受理。在审理时要找足法律或法理依据,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工作,妥善解决纠纷。
第二、明确公司法案件的审理原则。公司法是交易主体法,与交易行为法有许多不同,审理公司法案件必须引入商法的基本理念。一是维护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公司作为社团,不仅与第三人发生外部法律关系,其内部还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对公司及其行为的否定会引起相关法律关系的连锁反应。审判中要尽量保持公司及其内外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地使公司成立,不轻易否定公司已发生的行为。二是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当第三人、公司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根据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优先考虑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此外,由于公司法规定过于原则,行政规章对公司内外部的法律关系实际发挥着主要的调节和规范作用。在审理时,要重视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参照适用。
第三,重视公司法案件中问题的研究。对于这样一种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各级法院和民事审判人员要未雨绸缪,探索其特殊的审判规律,绝不能因为目前其绝对数和所占比例还不高而掉以轻心。研究领域要开阔,不论是公司内部纠纷,还是公司外部纠纷,也不论是发生在公司设立、运营、解散、清算的哪个阶段,都应积极深入地展开研究。省院已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即将提交审委会讨论,以后还将适时制定这方面的后续性讨论纪要。
(八)关于临时措施案件的处理
第一、采取临时措施应当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裁定并付诸实施。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补正,否则驳回申请。同时,由于临时措施威慑力很强,常常会使被申请人停止生产经营。因此,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尚未作出认定前,采取此种措施一定要慎重,以防权利人滥用权利。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均要认真审查。目前,有的法院对采取措施的标准把握不准,因而在采取临时措施的态度上表现出积极不够、慎重有余。这种现象应予以纠正。
第二、关于临时措施案件的管辖、对申请的审查和临时措施的实施。此类案件应由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处理,且不得以独任审判的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前临时措施时,应当确定自己有管辖权。
对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应当从申请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申请人实体诉讼胜诉的可能性、不采取临时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是否提供相应的担保、采取临时措施是否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五方面进行。如果其中一项未能满足,即不应采取措施。胜诉可能性是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判断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有侵权的可能性,而非查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实际已经构成侵权。对胜诉可能性的判断,必要时可以召集单方或双方当事人来法庭接受询问或向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对于是否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一般而言,根据申请人所举证据,如果其权利的有效性及对于侵权的胜诉可能性能够证明,即可推定难以弥补损害因素存在。因此,通常情况下,在申请人的担保合法有效及采取临时措施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权利的有效性及胜诉可能性,人民法院即可决定采取临时措施。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要认真审查。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申请;对于经法院限期要求补充担保而未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有关临时措施。对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的,要及时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裁定的内容应限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于难以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的,可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确定时间内接受询问,然后再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有关措施,然后再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
(九)关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
第一、应当要求原告明确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该范围不是提纲式的概括说明,应当具体说明其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内容,且应当为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为被告所非法窃取、占有或使用的内容,而非原告关于某项技术或经营信息的全部内容。该范围应当在一审的举证期限内明确。对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书面形式在限期内提交法庭。在明确了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的前提下,才能对该内容是否为商业秘密、被告是否侵权进行审理。二审法院应在一审所明确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内进行审理,不得超出一审的范围或要求当事人另行明确范围。一审法院未明确商业秘密范围的,属于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二审法院一般应发回重审。
第二、正确认定商业秘密属性。商业秘密应具有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所谓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经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其本质特征在于权利人因掌握该信息而具有竞争上的优势。秘密性即非公知性,是指不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或通过正当手段容易获得。易于通过正当手段或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如果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他人对公开产品进行直观或者通过简单测绘、拆卸等方法即可获得,应当视为公众所知悉。但如果权利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对取材于公共领域的某些信息进行编辑或积累而形成具有独特交易内容的客户名单,则不能否认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属性。对专利文献中没有公开的信息,仍可请求商业秘密保护。对权利人是否为维持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而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的要求不能过于苛刻,只要权利人尽到了合理的努力,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来防止其信息外泄即可。
(十)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第一、规范涉外送达,提高审判效率。在坚持依法送达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前提下,对承认邮寄送达方式的国家和地区尽可能采用邮寄送达。自邮寄送达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被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即视为送达。采取外交送达和司法协助送达的,如果超过合理期间尚未收到送达与否回复,应视为无法送达,可立即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严格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公告送达应当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要注意公告送达媒体的影响范围,如通过人民日报海外版、人民法院报等发布公告。刊登的公告必须能准确反映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基本内容。向受送达人代表机构进行送达时,不能随意扩大代表机构的范围。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代表机构必须是经中国有关主管机构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代表机构。与该受送达人达成商务代理关系的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或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不属于代表机构,除非受送达人授权这些机构接收文书,否则不产生送达效力。
第二、依法确定司法管辖。首先,要慎重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不轻易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如对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事项不明确的,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补充;对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且当事人能够从中作出选择的,不应认定协议约定不明;对于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在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时已经更名,或协议约定显然是指该仲裁机构的,不能以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为由认定约定无效;不能以合同无效来认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等。其次,要正确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正确认定司法管辖协议的效力。应综合考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代表机构住所地等因素,确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选择某国法院管辖本身不能使该国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协议管辖有效。如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仅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则不应认定无效,而应当由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再次,关于平行诉讼的问题。应当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兼顾国际司法礼让。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办理:如果胜诉方已经根据我国与其所在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且我国法院已经作出予以承认和执行的裁定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我国法院对此项判决已经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应予受理。如果有关国家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则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十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一年来,从全省各地执行情况看,确实还不尽如人意,审判人员普遍存在着不敢适用、不会适用或者不愿适用等问题。这种“没有规定盼规定,有了规定又不适用”的状况必须尽快加以改变。审判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用新的思维、新的观念去理解和执行证据规定。各级法院要鼓励他们克服畏难情绪和心理顾虑,大胆适用。对于一审法院适用证据规定作出的裁判,二审法院没有充分理由不能随意改判。各地法院要继续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宣传,不仅要对人民群众宣传,还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宣传,多争取他们的支持。
为切实抓好证据规定的贯彻执行,必须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正确行使释明权。释明权既是法官的一项权力,更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各级法院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的要求,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的法律素质和诉讼能力,全面、准确、清晰、适当地行使释明权,该告知的要告知,该说明的要说明,切实履行好指导当事人举证的责任。要把握好行使释明权与保持中立裁判地位的关系,防止对方当事人对法官产生误解和怀疑。要注意在笔录中详细记录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过程,这既是对工作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查明的,应当及时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鉴定并指定期限;但涉及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对证据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释明权的情形,如一审法院没有行使或者行使不当,导致当事人败诉并以此为理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可视为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第二、全面把握举证时限,正确理解“新的证据”。全省各级法院要全面掌握关于举证时限规定的精神,对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于诉讼能力低下的当事人,在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虽然提交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但如果不审理该证据将导致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显背离客观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证据组织质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除当事人放弃要求重新给予举证期限外,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适用简易程序时的举证期限应当予以扣除。人民法院指定二审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规定的限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要正确理解“新发现的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客观上尚未出现的证据,或者虽已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其出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虽已知道其出现但经努力仍无法取得的证据,均属于新的证据。
第三、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已于前不久印发施行。这个样式包括十二类、三十一个文书样式,对于我们进一步落实证据规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全省各级法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样式。送达这些诉讼文书既涉及立案庭的工作,也涉及几个民事审判庭的工作。各级法院应做好协调分工,明确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除应诉通知书应由立案庭负责发送外,其余诉讼文书因涉及具体审判工作的开展,可统一由民事审判庭负责送达当事人。
为了加紧对证据规定的学习理解,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院拟于八月份专门召开一次研讨会,望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准备。
同志们,新世纪新阶段,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肩负的责任将更加重大。让我们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心同德,开拓进取,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奋力开创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