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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问题的规定
2006年04月02日 00:00 | 作者: | 阅读1043 次 | 字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收费,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收费办法,经研究,特作以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收费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执行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三、申请执行费由立案庭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向申请人预收。申请人提出缓、免、减申请的,由立案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由执行庭在执行后进行核定,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交纳。立案庭不得在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预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人民法院立案后未开始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费减半收取。
以上规定,望遵照执行。



| 最后更新:2006年04月02日 16:09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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