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案件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复制费、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收申请执行费,但所需的公告费、鉴定费、搬运费仓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交纳。审判人员办案的差旅费不能作为其他诉讼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2.诉讼费由原告、申请人预交,当事人在收到预交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中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申请)处理。
3.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计算交纳(详见附表)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或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收费标准表
案件受理费:
(一)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计费;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按实际支出费用交纳;
4.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判决的赔偿数额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拘束力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10.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1.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计收,每件交纳50元;
12.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应按一审判决(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同等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1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二)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和下列速算表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级别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 不满1000元 50元/件 0
2 超1000元--5万元 0.04 10
3 超5万元--10万元 0.03 510
4 超10万元--20万元 0.02 1510
5 超20万元--50万元 0.015 2510
6 超50万元--100万元 0.01 5010
7 100万元以上 0.005 10010
案件受理费=标的额级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三)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申请费速算表
级别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 1000元以下 30元/件 0
2 超1000元--10万元 0.01 20
3 10万以上 0.005 520
申请费=标的额级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四)执行费:
申请执行费速算表
级别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 1万元以下 50元/件 0
2 超1万元--50万元 0.005 0
3 50万元以上 0.001 2000
申请执行费=标的额级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五)、其他诉讼费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和异地调解本案时,由当事人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差旅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责;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协商负担诉讼费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3.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5.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6.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