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委办发[2003]6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徐委发[2003]25号)精神,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市直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围绕脱钩、放权、分类、搞活的思路,积极推进生产经营服务类、社会中介类和有条件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市场化进程,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可市场化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形成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总体目标: 以产权置换、职工身份置换、经营机制转换为切入口,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生产经营服务类、社会中介类和有条件的社会公益类市直事业单位真正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为改企转制单位提供发展条件;坚持因地因企制宜的原则,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退出;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政策和程序进行。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
1、出售改制。凡具备资产出售条件的单位,原则上资产都要公开出售,使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退出。
改企转制单位可通过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以及整体拍卖或出售部分产权等形式进行改制。可将单位净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也可由职工或社会自然人个人出资买断。对少数国有资产一次性退出有困难的单位,可采取净资产折股、部分出售的办法,建立与其产权结构形式相适应的企业。
2、兼并重组。对于不具备资产出售条件的单位,可通过竞价的方式或在被兼并方资产所有者与兼并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法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整体收购被兼并方的净资产,接受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效益,兼并重组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3、资产整合。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人员调整等,以资产为纽带,积极引导,科学合理地聚合人才资源、无形资产、净资产,使其优化利用各自的优质资源,整合配置,成立新的更具竞争力的企业法人实体。同时,剥离不良资产,减轻企业负担。
4、歇业破产。对于不能正常运转且不具备出售重组条件的单位,采用先清算债权债务,安置人员,后申请歇业销号的办法,实施自行解体。对亏损严重、债务沉重、长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单位,可参照企业破产办法进行破产清算。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资产的评估及处置
1、改企转制单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 经主管部门认可后,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的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否则,按《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15号令)严肃处理。
2、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经主管部门核准、报市财政局批准,允许从净资产中核销不良资产,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核销内容包括:
(1)3年以上、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2)历年亏损挂帐和重新核准的潜亏损失。
(3)改企转制单位改制时尚未核销的应收帐款余额,可从净资产中提取5%以上坏帐准备金,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根据中介机构验证的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数额审定。
3、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经主管部门核准、报市财政局批准,允许从净资产中剥离下列资产或费用:
(l)改企转制前未作帐务处理的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已故职工直系亲属抚恤费等。
(2)改企转制时职工的安置费。
(3)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可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剥离,留给改企转制后的企业。年龄超过八十周岁的,继续按月支付;其他人员可按月支付或在订立书面协议的基础上一次性发给个人。具体办法是:成年人计算到八十周岁止;未成年人计算到年满十八周岁或现有学历毕业年限止。
(4)因工负伤及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的职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计提相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个人。
(5)改企转制前尚未补发的政策性增资费用。
4、改企转制时,允许剥离的费用,可在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中扣除,不足部分在系统内国有资产改制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收入中调剂解决。
5、改企转制单位,其历年工资和福利费节余部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按不低于1:1的比例以现金配股给职工,并享有所有权。
6、土地资产的处置:
(1)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仍为国有控股,产权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其土地使用权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可实行无偿划转,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2)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为企业时,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允许同一单位同时采取两种方式分别获得土地使用权。对于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支付;也可将部分土地作价后交给政府,折抵土地出让金。对于交纳土地租金有困难的,经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3年内土地租金可减收或免收。以出让方式处置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法人财产,在出让年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以租赁方式处置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年期内可以转租。
(3)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经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优先将土地资产(包括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改变土地用途两种情况)冲抵改制单位净负债和安置职工;剩余部分,若不改变土地用途,按确认的土地评估价的20%补交出让金,若需改变土地用途并经市规划局、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应按确认的新的土地用途评估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原土地用途收购储备,然后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差价缴入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统一用于事业单位改制。
(4)凡依法破产的单位,其土地须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收购储备或组织出让。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的五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先期与破产单位签订土地预约收购合同,并按预估地价支付10%的定金;待法院裁定终结后的十日内,签订正式土地收购合同,再支付50%的土地收购价款;待土地正式移交后,市国土资源局付清土地收购价款的余额。
7、改企转制后单位存量资产出售转让价格,以净资产作必要的扣除和剥离后的剩余资产价值作为出售底价,采取市场竞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市场竞价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经过公开竞拍后确定资产价格;需采取协商定价方式的单位,应报市体改办核准。协商确定的价格,在评估确认数额(不包括剥离的资产和提留的费用)的基础上,报经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上下浮动10%。为鼓励改企转制单位内部职工、外部法人和自然人认购股份,认股一次性付款的经批准可下浮10%;对持股额度超过6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持股额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以零价出售。同等条件下,本单位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8、出售转让改企转制单位资产所得,缴入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由市财政局分系统列帐,首先用于系统内事业单位改革中转换职工身份等费用的余缺调剂。对经资产核销、提留后出现负资产较小的单位,改制时由主管部门向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理顺劳动关系等费用的缺口调剂或由改制后的企业在税前利润中冲抵。
9、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改企转制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债务由资产受让方承担;成建制改制单位(除歇业破产外)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债务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全部接受。新企业应从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金融机构办理原单位银行贷款的换据过户手续,并与之签订还贷合同。
(二)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在改企转制过程中,人员安置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提前退休、协议保留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谋职业等途径进行:
1、提前退休
2004年12月31日前工龄满30年或者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在单位改企转制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由市人事局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同时原单位一次性为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如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签订不超过五年的分期缴款协议,但首次缴款额不得低于50%,并商定双方违约的处理办法。
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以本人提前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档案工资)为基数,每年按5%比例递增。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企业缴费比例确定,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应支付的养老金以转制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的退休费待遇标准计算。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提前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档案工资)为基数,每年按5%比例递增,缴费率按9%(其中单位7%,个人2%)的标准,大病医疗救助费按每人每年72元(其中个人36元),一次性缴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同时,以上年度该单位全部退休人员平均退休费为基数,费率按7%和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其中个人36元)计提10年,一次性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
预缴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核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既定的标准,按年分月划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本人不愿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则参照“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第5条,即“在改企转制后5年内符合退休的人员,其按企业养老保险费计发的养老保险金低于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采取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
2、协议保留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此时间段指距法定退休年龄6至10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单位改企转制前,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有关部门批准,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聘用或劳动合同),同时可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
(l)单位按企业标准一次性为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预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单独核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既定的标准,按年分月划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2)对改企转制人员由单位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4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该保险费全额计入职工本人养老保险账户。
(3)由单位一次性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定标准的补贴。
补贴标准如下: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不满6年的每年补贴350元;
6年及以上不满7年的每年补贴300元;
7年及以上不满8年的每年补贴250元;
8年及以上不满9年的每年补贴200元;
9年及以上的不再发给补贴。
现金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量化为股权补偿给职工(量化为股权价应高于现金支付金)。
(4)单位净资产不足以支付人员安置费用的,其补贴可按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计发。
(5)协议保留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关系的人员解除人事关系(聘用或劳动合同)后,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协议保留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关系的人员应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条件的,由其本人档案管理部门按企业办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由本人按我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费,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本人不愿办理协议保留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则参与单位改企转制,相关待遇按照改制后单位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3、自谋职业
(l)凡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在单位改企转制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有关部门批准,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聘用或劳动合同),同时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2000元安置费。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不执行自谋职业安置费规定。
(2)自谋职业后,个人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应参加而未参加或欠费的由改制单位按规定补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条件的,由其本人档案管理部门,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基本养老金。
(3)自谋职业人员按我市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
(4)单位净资产不足以支付人员安置费用的,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费可按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计发。
4、改企转制单位的人员进行身份置换,由单位一次性按其连续工龄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每满1年工龄补贴300元计发。
补偿金原则上以现金支付,现金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将固定资产量化为股权补偿给职工(量化为股权价应高于现金支付金)。
办理提前退休、协议保留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以及自谋职业的人员不执行此条款。
5、在2004年12月31日前改企转制的,在改企转制后5年内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按企业养老保险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采用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的基数,按改制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费,减去改制时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计算。核定的补贴标准为:改企转制后第1年(改企转制后第1个月至第12个月。以下类推)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90%;改企转制后第2年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70%;改企转制后第3年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50%;改企转制后第4年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30%;改企转制后第5年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10%;改企转制后第6年及第6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6、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从改企转制之月起,单位和个人应分别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改企转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参加而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并在补缴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改企转制时市区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退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前已经离休的人员,原离休待遇标准不变,离休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统一按时足额发放和调整。
8、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统一纳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按企业管理。原退休人员原则上由转制后企业负责管理。原单位不再保留的,由其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要为原单位退休人员及离休干部遗属(没有工作单位的)一次性计提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
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原离休人员原则上由其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要为原单位离休人员一次性计提10年的离休费和医疗统筹费。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医药费资金缺口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保证。
9、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人员安置所需费用,由单位从原有资金和出让资产变现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单位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三)其他
1、对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补办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分割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时,均不按交易行为处理,免征交易契税,只分别收取100元和200元工本费。对无原始资料,确需进行勘察测绘房屋、土地面积的,只收取工时费,以改企转制单位为计费单位,实行3000元封顶。
2、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可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在职经营层控股、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
3、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应依法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同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税收确认事宜。从事业法人机构注销的次月起,应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改企转制操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各主管部门和改企转制的单位应分别建立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机构,组建工作班子,负责改企转制工作的具体事宜。
2、拟订改企转制工作计划。
3、召开改企转制动员会议,做好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发动。
4、改企转制单位在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若存在产权不清或纠纷的,应首先进行界定。
5、由改企转制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制定方案阶段。
1、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改企转制初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情况、改企转制方式、净资产处置、股权设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或有负债)、企业组织形式、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以及时间部署、改企转制后的发展设想、配套改革措施等方面。
2、初步方案在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三)审批实施方案阶段。
1、改企转制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需核销、剥离的资产。
2、待资产核销、剥离完成后,制定改企转制实施方案报送改制单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经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其方案后,由改企转制单位严格按批复要求落实方案,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同时募集股份、起草完善章程,为组建新企业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四)检查验收方案阶段
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完成改企转制单位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下发改企转制验收合格批复。改企转制单位持此批复办理国有资产变更或注销登记,同时到市编办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等手续。
(五)新企业创立阶段。
1、召开由全体投资者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产生法人治理结构。
2、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五、加强领导
改企转制工作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改企转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机构改革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注重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要认真制定改革方案,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改革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提高效率,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为改企转制的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六、本意见由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