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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纪处理办法
2005年08月05日 00:00 | 作者: | 阅读879 次 | 字体:

一、应考人员不按规定用2B铅笔(只限于答题卡)和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答题,而用其他颜色字迹的铅笔、钢笔或圆珠笔答题的,答卷按零分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按零分处理,并视情节终止其考试,清退出考场。
1、在试卷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任何标记的;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3、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答卷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成绩无效、停止考试三年,按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考试部门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1、伪造学历或出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评卷时发现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袭等现象,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
4、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或偷换试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四、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他人,对监考人员有报复行为的,所在地人事考试部门应当通知考生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摘自苏人发[2002]76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最后更新:2005年08月05日 08:38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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