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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补贴的意见
2005年08月05日 00:00 | 作者: | 阅读861 次 | 字体:

徐州市人事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政人发[2005]14号
徐州市人事局 徐州市财政局


关于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补贴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处: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发放地方补贴。
一、适用对象
自2005年起凡符合徐州市市区(不含贾汪区)计划分配安置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2001至2004年已在徐州市市区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二、补贴标准
师职(含相应文职及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干部发放地方补贴600元/月;
团职干部发放地方补贴500元/月;
营职干部发放地方补贴400元/月。
三、经费来源及发放形式
1、经费来源:由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
2、发放形式: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个人银行账户,每年的6月底前将当年全年的地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发放地方补贴:
(1)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
(2)受刑事处罚的。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停发下一年的地方补贴:
(1)本人或直系亲属未能在每年12月份携带户口本原件到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年度登记的;
(2)违反相关规定,发生组织、参与集访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3、县(市)及贾汪区可参照执行。
五、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自主择业 军转干部 补贴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     
 徐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4日印发 


| 最后更新:2005年08月05日 08:26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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