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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5年08月05日 00:00 | 作者: | 阅读748 次 | 字体:

苏人通[2004]237号
各市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处理办法予以明确。现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对其予以辞退。

  二、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对其予以辞退。

  三、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 最后更新:2005年08月05日 08:23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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