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错案纠正 > 检察院抗诉
推荐文档
  
 
热门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  
  江苏省检察机关民事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  
  
 
相关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批复
2005年10月19日 00:00 | 作者: | 阅读504 次 | 字体: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如何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其抗诉亦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种监督是案件终结后的“事后监督”。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审结,不涉及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如其坚持抗诉,人民法院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抗诉书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此复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19日 15:14 | 打印 | 关闭
 

徐州律师网&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7楼701-703 室 邮编:221000

联系我们(E-mail&MSN):sj@xzlsw.com 13033536506 0516-83903799 本站总编: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