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情况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大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安置就业,是对国家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于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安置工作中各地主要是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努力保证城镇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各地普遍加强了法规建设,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增强政策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如河北、云南、黑龙江、湖北等省制定出的几十项地方行政法规和其他措施,保障了退役士兵的利益。2002年,全国安置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等54万人,比上年增长3.4%。其中:退伍义务兵48.1万人(城镇退伍义务兵24.6万人);转业士官5.8万人;复员干部1927人。
(2)退役士兵安置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安置办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就业制度的矛盾日益尖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有的单位拒收退伍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部分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难于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以上问题最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精简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实施,接受退役士兵的空间越来越小;而许多城镇青年由于就业难,便采取以参军的方式来实现“曲线就业”,导致城镇义务兵比例过高。二是现行的指令性安置方式,与《企业法》有关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规定相矛盾,与现行的国家劳动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规律相违背;三是退役士兵的各方面素质与社会用工的要求存在差距,在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中没有优势。
(3)退役士兵安置的改革导向
近几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多次强调要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1993年,国家提出了退伍义务兵安置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适应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1994年,针对安置渠道窄、办法单一的问题,提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安置办法正式出台。1995年,从企业减员增效、实现扭亏着眼,提出企业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1996年至1998年的3年间,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规定不断完善,明确了对自谋职业的人员,当地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1998年底修订的《兵役法》在拓宽安置渠道、鼓励“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待分配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拒收的处罚等许多方面,均做出了法律规定对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方式,正式给予充分肯定。2002年国务院首次在有关文件中提出了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为进一步改革和规范优抚安置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退伍通知》作出的规定内容包括:一是要求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和经验和的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二是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三是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工商、税务、金融、公安、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公共职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做好指令性安置就业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大胆改革,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4)退役士兵安置的改革实践
近年来,各地按照《兵役法》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筹措自谋职业补助金,制定多项优惠政策,以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这项改革措施在全国各地进行的试点来看,效果非常明显,既顺应了市场用人机制的要求,也维护了士兵的合法权益。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的新办法和新途径。至今,全国在400多个县(市)进行了安置改革试点,试行了各种所有制单位按比例接受安置任务的办法,制定了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推行了扩大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民政部先后在重庆、山东、湖南、云南和辽宁召开安置改革经验交流会,努力寻找解决“安置难”的答案。其中,珠海的安置就业市场、辽宁省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均取得了实效。尤其是经过1999年到2000年的探索,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人数大幅增加,这种作法也正逐步为更多的退役士兵、家长以及社会各界所接受。在此基础上,2001年初又确定了15个全国自谋职业试点市县。丹东会议进一步总结了经验、统一了思想,有力推动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发展。据统计,2001年全国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近5.6万人,约占同年城镇已安置人数的17.7%;全国相当一部分省市的双向选择率也达到80%以上。2001年,浙江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已占安置人数的70%;福建、北京、辽宁、广东、天津等省市这一比例也在20-30%之间;北京、宁夏、湖北、吉林、黑龙江、河南、上海等省市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人数占城镇安置任务的13-27%之间;而浙江温州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已达到该市安置任务的50%。2002年全国有400个县市改变主要由政府安置工作的传统安置模式,采取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5)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中的政策优惠
为鼓励更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加大力度,主动工作,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制定出适合当地鼓励城镇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各地对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制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税收方面。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办企业的,税务部门免费进行税务登记;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经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免征个人得税,200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家政服务、市容保洁,企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200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并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办照费,并在开业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和季节性临时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三、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方面。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纳入本地区退役士兵培训规划,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每人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机会。退役士兵培训后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合格者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劳动和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也可按规定提供1至2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3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四、卫生、城建和书刊市场管理方面。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食品生产和餐饮业的,凡符合条件,卫生部门优先给与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免收健康证初审费和3年年审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从事修理服务业的过程中,确需临时占道的,经当地城建部门同意后,减半征收占道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书刊零售的,新闻出版部门免费发放书刊经营许可证,1年内免收书刊市场管理费,第2年减半征收书刊市场管理费。以上优惠政策效果是显著的,例如技能培训方面,民政部等有关部门1997年制定下发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自1994年以来,选拔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累计达到25万余人,占同期农村复员退伍军人总数的90%以上,有10万人担任了地方基层领导干部。各地结合市场用工需求,有20多个省市成立了省级培训服务中心,有600多个县建立了退役士兵培训基地,不少省市当年退役士兵的培训率达到了80%以上,增强了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6)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中的工作借鉴
浙江省安置工作改革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在实践探索中形成了两个最有价值的工作借鉴,即资金筹集和补助标准。
●开拓资金筹集渠道,保证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自谋职业的成败,资金是关键。为此,省政府酝酿建立了安置保障金制度。通过财政拨款、社会统筹兵役义务费可用于安置的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其它途径筹集资金。保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上岗前培训及对退役士兵进行生活和医疗等补助。创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制度,对少数难以完成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可以按每一名安置指标5万元的标准进行有偿转移。充分体现安置改革在公平基础上的灵活性,有效地促进了资金的筹集。至2001年,全省除极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安置保障金的筹集比较顺利,按时足额地保证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资金需求。
●因地制宜、切实有效的实施经济补助。退役士兵进行经济补助的依据、尺度和承受力是自谋职业成败的关键,浙江省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出发,提出了进行经济补助的基本原则,即以当地职工年人均收入为依据,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为尺度,兼顾地区均衡。经过各地实践,总结出一套科学有效,被普遍接受的补助金测算办法: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安置补助+社会保险+待安置期间工资补助
A:安置补助=基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服役年限*1.5
B: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大病统筹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C: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从安置补助金计算方法的各项系数分析,安置补助的基数根据企业改制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发放的自谋职业一次性剥离费确定,体现自谋职业补助与企业改制补助的关系。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保证了补助金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动的灵活性和地区之间的差异。1.5的系数是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特别优惠,贯彻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应该高于一般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现社会对服役贡献的奖赏。社会保险则考虑了退役安置保障与其它社会保障的关系,使自谋职业补助金与市场经济接轨。总之,合理、准确的补助金计算办法不仅为经济补助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更促进了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7)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继续深化
《优待安置证》制度。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实施的这项制度,对规范优待安置工作,落实优待安置政策,维护士兵的合法权益将起到促进作用,同时对调动适龄青年积极参军,提高兵员质量,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兵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通过领取《优待安置证》,应征入伍士兵和家长更清楚了解优待安置政策,更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3年将完善《优待安置证》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安置任务,减少政府安置压力。
加大自谋职业的改革力度。2003年,民政部门力争在全国1000个县市采取鼓励自谋职业安置的改革试点。2003年,将继续安置工作政策法规的完善工作。民政部门将会同工商、税务和银行等各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自谋职业政策范围窄、不到位的问题;将会同教育、劳动和财政等部门,制定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计划,将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培训经费,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服务,切实帮助退役士兵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将联合军地组织调查论证,尽早提出全面推行自谋职业的工作方案和办法。民政部门还将力争促成启动修改《兵役法》的调研工作,制订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和法规,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走扶持就业的路子,扩大自谋职业的范围,为解决自谋职业经费问题补充法律依据,使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在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时,将补充以下措施:中央财政的培训经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根据国家规定,扩大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范围;抓住西部开发的机遇,积极向各行业输送优秀退役士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