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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
2005年12月27日 00:00 | 作者: | 阅读959 次 | 字体:

第一条为做好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的家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条件享受优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优待金和奖励》的费用统一纳入本级的财政预算,列入财政支出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优待金和奖励的发放。
第五条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含在校学生)的家属,由入伍时户口所在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发放优待金:
(一)入伍满一年500 元;
(二)入伍满二年600 元。
参加工作后入伍的城镇义务兵家属,除按前款规定的标准享受政府发放的优待金外,其所在单位还应按同期参加工作的同工种人员基本工资的70%扣除政府已按标准发放的部分,发放优待金。
第六条下列情况入伍的,不发放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第七条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获得大军区以上(合大军区)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2000 元;
(二)荣立一等功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800 元;
(三)荣立二等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500元;
(四)荣立三等功的,由区、镇人民政府奖励200 元;
(五)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区、镇人民政府奖励50 元。
荣立战功的,除按前款规定奖励外,增发奖金100 元。
本条规定的奖励,须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领取,优秀士兵凭奖励证书领取。
第八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义务兵入伍前所在单位发放的优待金列支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属差额预算拨款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三)属企业的,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
第九条义务兵家属领取优待金须持江苏省统一印制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薄。
2002 年底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家属除持有前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持有《优待安置证》。
第十条优待金每年的十二月份发放。
第十一条义务兵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惩处:
(一)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分别扣发当年优待金的50%;
(二)受劳动教养、判刑、开除军籍的,取消优待。
义务兵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罚,其家属未如实汇报的,取消当年优待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有关优待金和奖励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1990 年4 月9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城镇户口入伍兵义务优待金发放暂行办法》(徐政发[1990]64 号)同
时废止。


| 最后更新:2005年12月27日 09:39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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