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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风情城市布包专卖店加盟合同
2005年10月31日 00:00 | 作者: | 阅读1173 次 | 字体:

巴布风情城市布包专卖店加盟合同

甲方:北京巴布风情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为了拓展巴布风情品牌产品销售市场,甲方推出巴布风情专卖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专卖店或专柜的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加入巴布风情专卖店或专柜的经营,接受甲方授予的单店单柜的经营权并愿意成为巴布风情品牌产品专卖之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基本保证与要求
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只从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商处购进甲方品牌的产品。
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巴布风情专卖计划,以利于巴布风情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巴布风情专卖统一的经营模式、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按甲方规定的产品价格定价销售。

第三条 经营权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

第四条 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许可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专卖店、柜使用巴布风情商标、商号,并以巴布风情的经营模式经营巴布风情系列产品,乙方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上述经营权许可。
2、乙方获得上述经营权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 加盟费用
1、乙方于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按______级市场的加盟费标准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加盟金之日起生效。
2、乙方在首批进货之前向甲方交纳经营保证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此款将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专卖店地址
1、甲方许可乙方在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区域内开设巴布风情专卖店。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5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因地域环境或其它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加盟店地点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能变更。
3、乙方需要在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店址区域以外新建巴布风情专卖店或专柜,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签订另外的巴布风情专卖店加盟合同。

第七条 商品的进货、换货
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按厂价统一配货价结算,特供商品或促销活动商品折扣另行制订,乙方货款汇入甲方帐户后,甲方予以发货。
2、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多发或少发),应在收货两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3、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进货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二月内,乙方须向甲方首次进货,首次进货量在8000元以上,首次所进商品可在乙方收到货物的十五日内向甲方100%退换。
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收到货物三十日内,属商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全额退货(除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商品以外)。
6、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换货要求:非过季商品和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商品,可在进货后的二月内按此商品当批进货量的20%换货。每次换货前需提供换货明细单,其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连续两个月内未进货,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乙方未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可视为乙方单方自行退出加盟。

第八条 保证金返还及返利
1、乙方第一年度进货额达 万元时,甲方返还保证金 元,第二年度进货额 达 万元时,甲方返还保证金 元,未达本年度额定进货量则保证金不作返还。
2、乙方达一定进货量时,甲方将乙方所交加盟费作为销售奖励返还给乙方:第一年度累计进货额达
万元时,返还 元,第二年度累计进货额达 万元时,返还 元,未达本年度额定进货量则不作返还。
3、返款方式:现金或相当价值的货品。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确保专卖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或甲方的授权代理人,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现及商店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2、乙方违反本加盟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提出更正或单方终止本合同。
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开店的授权文书、证牌、店柜装修方案及本合同附件1指定专卖店形象经营用品和促销品。
4、甲方提供乙方经营的指导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可自行在本区域内开设新店,但须申报甲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当地市场、店面和乙方的经营状况而审批(甲方不另收取加盟费)。
2、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责任范围内,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聘员工、自行经营和管理。
3、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销售“巴布风情”品牌的产品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
4、 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门头由甲方统一设计)。
5、 乙方需作有关“巴布风情”的产品、商标、商号对外广告时,广告资料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6、 乙方享有优先取得乙方所在地区的巴布风情品牌的代理权利。

第十一条 商标的现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带有表示“巴布风情”或与“巴布风情”有关的标记均属甲方所有,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甲方任何标记,亦不得将甲方标记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活动。
2、乙方只可在加盟店或专柜内使用巴布风情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标签或招牌。
3、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巴布风情商标及服务标志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可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约要求,双方在正常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续订该项经营合同,乙方未提出续约要求则视为本合同期满而自动终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协议提前终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a、乙方仿冒,滥用巴布风情商标。
b、乙方在专卖店内自行销售巴布风情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而影响甲方声誉。
c、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巴布风情商标,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巴布风情”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因非双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意外事件,并导致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遇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2、如因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原因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尽可能清算清理货物及帐款,互不追究责任,但乙方仍须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所有巴布风情专营店标牌箱广告等。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 保密条款
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甲方公布,乙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通知
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约中的所述双方的公司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通知人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附则
1、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补充合同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兹承认签署本合同,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从乙方向甲方缴纳全额加盟金之日起生效。





甲 方:北京巴布风情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105号科原大厦B座818
联系电话: 010-88414191/2/3/4
传 真:010-88414145
甲方代表:


乙 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二0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北京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31日 11:3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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