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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通知刑事赔偿日赔偿额执行新标准
2005年10月30日 00:00 | 作者: | 阅读957 次 | 字体:

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通知刑事赔偿日赔偿额执行新标准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宗边诗
时间: 2005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于2005年3月下发《关于转发200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回函,2003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40元,2004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计算方法为:年平均工资/12个月/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依据此法计算,200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应为63.83元。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遵照新标准执行。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30日 11:12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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