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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2005年07月10日 00:00 | 作者: | 阅读503 次 | 字体: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5-09-18
【实施日期】 1995-09-18
【有 效 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1995年9月18日 法函[1995]12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
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
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 最后更新:2005年07月10日 12:34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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