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5-09-18 【实施日期】 1995-09-18 【有 效 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1995年9月18日 法函[1995]12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 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 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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