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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23日 00:00 | 作者: | 阅读961 次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组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23日 12:38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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