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诉讼案件 > 保全执行
推荐文档
  
 
热门文档
  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相关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23日 00:00 | 作者: | 阅读843 次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199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六〕一百九十一号《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23日 11:37 | 打印 | 关闭
 

徐州律师网&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7楼701-703 室 邮编:221000

联系我们(E-mail&MSN):sj@xzlsw.com 13033536506 0516-83903799 本站总编: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