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化工原料(木材、汽车、设备等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名义与国外卖方签定进口合同,国外卖方系由甲方自行选择并对外确认的,且国外卖方与乙方订立进口合同时知道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代理关系,该进口合同对甲方也有同等约束力。进口合同内容已经甲方确认。甲方须如实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如进口货物违反国家海关外汇等管理规定,甲方除应承担行政机关的处罚外还须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二. 委托内容:
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
数量:
型号: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
商品的价格幅度、质量、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交货、包装、运输要求:详见进口合同NO.
三. 进口审批及合约签定:
1.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2. 甲方可以以业主名义与乙方共同对外签约,对合同条款予以认可。
四.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 审核进口合同并签字确认:甲方对进口合同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并须在进口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同时办妥进口所需的各种文件。如甲方认为进口合同与本代理合同不符,应在收到进口合同或在应当知道进口合同内容的三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默认。
2. 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费用:甲方须按本代理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乙方代理进口所需的各项费用,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的付款义务。
3. 所有与代理有关的关税、增值税和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检、检疫、港口费用、运输等)均按规定由甲方承担。在进口合同的付款方式为远期信用证的条件下,在乙方通知甲方货到报关前三日内,甲方须将关税、增值税以及报关、港杂费、短驳费等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在进口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的条件下,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转发的国外卖方装船通知后三日内,将除履约保证金之外的货款、关税、增值税以及报关、港杂费、短驳费等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其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甲方在规定的付款期限三十日内仍不能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乙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自行处理进口商品。在这种情况下,甲方除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如乙方处理货物后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相对应得进口合同项下的款项和税费,甲方有义务予以补足。
4. 商检和检疫:甲方按规定办理商检或检疫,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等与进口合同不符,应立即申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出具检验证明书及损失证明,直接向责任方或委托乙方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甲方须承担裁判结果并全额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因甲方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 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港口费用及运输、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6.在乙方与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并对外开出信用证后,若甲方委托进口的商品市场价格下跌,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增加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单笔开证金额一百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合同,如果国内市场行情价下跌5%,甲方须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齐5%的保证金,否则乙方可以自行处理货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7.如国家宣布对涉及到该代理进口合同项下货物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反补贴立案调查或实行国内市场临时保障条款等类似行为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追加履约保证金。如国家对该合同项下货物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等行为,一切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 受托方的主要义务:
1. 谈判并签定进口合同:乙方负责进口合同商务谈判并以乙方名义与国外卖方订立合同,协助甲方进行进口技术谈判,及时将合同的执行情况通知甲方。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判断,善意、谨慎履行代理职责。
2. 申请开立信用证: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及/或修改信用证。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开证保证金,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
3. 审核单据:根据进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如发票、提单及检验证书等),如发现不符等现象,应及时与甲方磋商决定是否对外提示不符点或对外拒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如认为符合对外付款条件,及时通知甲方付款。
4. 根据进口合同的规定,及时要求外商履行交货义务。
六.进口合同价款、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要求
1. 货款:发票金额×外汇牌价卖出价(按银行售汇水单或固定汇率结算)
2. 港口费用、报关费用、商检费用由甲方按乙方的通知自行交纳。
3. 税款: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等由甲方自行交纳。
4. 代理手续费:发票金额×0.8%×银行外汇卖出价(开具代理费发票)
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代理手续费外,甲方需补足开票所产生的增值税及开票总金额×0.3%的地税。
5. 银行手续费:发票金额×0.15%×外汇牌价卖出价+电报费RMB600.00
支付要求:
开立信用证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10%以上的金额作为开证保证金。甲方须付款才可提等值的货,甲方所有应付款项须在信用证对外付汇到期日前全部付清。甲方所付开证保证金须等该笔业务最终结束时才能参与结算。
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押汇或垫付部分款项须经乙方同意,乙方按实际占用资金收取0.5%的月息。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进行买汇,甲方将全部货款付至乙方指定帐户,甲方须在买汇当日两点前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并通知乙方。
仓储费用由仓库与乙方直接结算:乙方在收到仓库开具的发票后传真一份通知甲方,甲方须及时将发票要求的款项汇入乙方指定帐户,由乙方直接与仓库结算费用后将发票正本转交甲方。
有关汽车、设备等代理进口产品的收费执行办法见本进口合同备注。
七. 合同纠纷:
1. 甲方对进口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有权按进口合同的约定直接与外商交涉(包括仲裁或诉讼)。
2. 如外商违约,甲方委托乙方对外交涉,需在有效期限内向乙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提交必要的索赔证据,承担仲裁或诉讼的全部费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3. 因外方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甲方受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 如属甲方责任造成进口合同不能履约,所发生的一切损失须由甲方全部承担。
5. 无论属甲方还是外方责任,合同未能执行,乙方除收取垫付费用外还需追加收取代理手续费。
八.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合同法》及《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处理。
九. 备注:
1. 有关木材(原木、板材)代理进口合同的特殊规定:乙方需协助甲方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名录》。
2. 有关汽车代理进口合同的特殊规定:
该合同中进口车辆的代理手续费按辆计算,每辆车人民币一千元,若押汇,每辆车加收人民币五百元。
进口车辆在保税库内遭受损坏及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 有关设备代理进口合同的特殊规定:
甲方需及时办妥进口及免税批文所需的文件。
甲方须在乙方开证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值50%的开证保证金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在收到外方装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将下列款项汇往乙方指定帐户,因甲方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剩余货款:到货金额×银行外汇卖出价×50%
银行手续费及电报费:到货金额×银行外汇卖出价×0.15%+RMB600.00
海关监督费:到货金额×银行外汇卖出价×0.3%
商检费:按实结算
进口代理费:到货金额×银行外汇卖出价×0.6%
国内运输、保险、报关及货物仓储等杂费先预估,结算时凭发票正本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十.本合同〈参考版本〉中所有列明的数字,除公司确定的项目外,其余均可视业务的具体情况酌情调整。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银行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