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路
第五条 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一)
第六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上、下行通航分道、分隔带各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 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的侧面标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标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标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二)
第八条 特定航路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太平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子母洲航行警戒区(驶过南京长江二桥、南京长江大桥九孔及大胜关水道)红浮外侧水域为200总吨以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 航行警戒区
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三)。
航行警戒区用界限标标示。
第三章 航行
第十条 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并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交通管制中心报告(具体报告线位置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 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第十二条 超大型船舶、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深水航道中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慢的大型船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行驶。
第十三条 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和特定航路行驶。
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未设置下行推荐航路,下行小型船舶进入深水航道沿下行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下深水航道禁止小型船舶进入行驶。
第十四条 超大型船舶在经过航行条件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前,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时,可选择航路行驶。但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五条 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五)。
第十六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有关桥区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六)。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大胜关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水道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七)。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亚太、华润、营船港、天生港、如皋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八)。
第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穿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二十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四章 停泊
第二十一条 小型船舶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停泊(见附件九),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的安全水域择地停泊,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二十二条 大型船舶、超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主机故障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五章 避让
第二十四条 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四)沿航行警戒区穿越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第二十五条 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航行警戒区、码头、锚地、渡口、支流河口、汊河口及大型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穿越船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中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特定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穿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穿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以及沿航行警戒区行驶等穿越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穿越船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0°30’52’’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内的一切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二)“超大型船舶”是指船舶实际淡吃水9.7米以上或船长大于205米或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预定航区内桥梁、架空电缆允许的通过高度或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队)。
(三)“大型船舶”是指船舶实际淡吃水4.5米以上、9.7米以下或船长大于50米、小于205米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
(四)“小型船舶”是指“超大型船舶”与“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队)。
(五)“穿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或横向越过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六)“航行警戒区”是指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部分上行船舶由推荐航路穿越通航分道进入特定航路或由特定航路穿越通航分道进入推荐航路的规定水域。
(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的船舶。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颁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龙爪岩以下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8.5水深(理论深度基准面)为标准。
二、龙爪岩至燕子矶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10.5米水深为标准。
三、燕子矶以上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5.0米水深为标准。
四、设标原则:深水航道应尽可能顺直并双侧设标。在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应加装雷达应答器。
十四圩以下至浏河口(辖区下界)江面宽阔,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2.6公里;江阴至燕子矶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3公里;燕子矶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航道应双侧设标,航标应适当加密。
附件二: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浏河口(辖区下界)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推荐航路
浏河口(辖区下界)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北侧(黑浮标连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标的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
福姜沙北水道为上、下行小型船舶、船队航路,航路宽度为400米,水深5.0米(或以航道部门公布的水深为准)。
二、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推荐航路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不设置下行推荐航路,小型船舶全部沿深水航道下行。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设置上行推荐航路。除特定航路水域外,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太平洲上口航行警戒区至丹徒航行警戒区、定易洲航行警戒区至太平圩航行警戒区之间黑浮标外侧水域,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为5.0米。
三、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米的水域且可能存在丁坝、浅滩等碍航物的水域,应设置相应的示位标。
附件三:
长江江苏段船舶航行警戒区一览表
序号 警戒区名称 警戒区范围 备注
1 西新圩船舶航行警戒区 J1-1与J1-2塔型界限岸标之间的水域 供上行船队及小型船舶
穿越使用。
2 太平洲上口船舶航行警戒区 J2-1与J2-2之间塔型界限岸标的水域 供上行船队和小型船舶穿越使用
3 丹徒船舶航行警戒区 J3-1界限浮标与J3-2塔型界限岸标之间的水域 供上行小型船舶穿越使用
4 定易洲船舶航行警戒区 J4-1界限浮标与J4-2塔型界限岸标之间的水域 供上行小型船舶穿越使用
5 太平圩船舶航行警戒区 J5-1与J5-2塔型界限岸标之间的水域 供上行200总吨以下船舶穿越使用
6 子母洲船舶航行警戒区 子母洲尾与新济洲下沿岸标(骚狗山三角测点方向160°0,距离2450米)联线至以上600米 供200总吨以下船舶穿越使用
7 新生洲船舶航行警戒区 新生洲沿岸标(混子山三角测点方向277°0,距离2600米)与该标正南方向南岸处联线至以上600米 供所有船舶穿越使用
附件四:
长江江苏段船舶动态报告线
上行船 下行船
报告线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报告线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浏河口 南通
VTS中心 69 大胜关跨江电缆塔联线 南京
VTS中心 69
长江#39 张家港
VTS中心 69 十二圩烟囱与新河口联线 镇江
VTS中心 9
螃蜞港与大河港联线 江阴
VTS中心 69 润扬大桥 镇江
VTS中心 9
五十五三角测点与五圩过河标联线 泰州
交管中心 69 嘶马树三角岸标与对岸联线 泰州
交管中心 69
嘶马树锥形岸标与对岸垂直联线 镇江
VTS中心 9 夹港与利港联线 江阴
VTS中心 69
马鞍矶红浮与风鼓圩三角测点联线 镇江
VTS中心 9 江阴大桥 张家港
VTS中心 69
十二圩烟囱与新河口联线 南京
VTS中心 69 #33浮与西界港河口联线 南通
VTS中心 69
附件五:
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1、受控对象: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2、受控航段:#45至#47浮、#48浮至#52浮及#56浮至#58浮之间水域。
3、船舶等让水域:上行在#41至#43浮、#46至#48浮、#52浮至#55浮之间水域;下行在江阴大桥至#59浮、#55-1浮至#52浮、#46至#48浮之间水域。
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
二、尹公洲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1、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2、受控航段:尹公洲上嘴头与#104红浮联线上300米至尹公洲下塔形岸标与#101-1红浮联线之间水域;#99红浮与#99黑浮联线上下各1000米之间水域。
3、船舶等让水域:上下行船舶应在单向航行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
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
附件六:
长江江苏段桥区航路规定
一、南京大桥桥区航路规定:
南京长江大桥通航按《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二、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桥区船舶航路规定:
1、南汊桥桥区水域:上界为桥轴线上游15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下界为桥轴线下游8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
南汊桥桥孔自北向南顺序排列,其中1号、3号桥孔为小型船舶上行通道;2号桥孔为上下行船舶通道,船舶在此通道内各自靠右航行,航路宽度各为航标标示宽度的二分之一。
2、北汊桥桥区水域:上界为桥轴线上游10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下界为桥轴线下游7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
北汊桥自北向南顺序排列,其中7号桥孔为上行船舶通道,8号桥孔为下行船舶通道。
附件七:
长江江苏段汊江、捷水道航路规定
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15左右通航标与#B13甲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标联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长江#45左右通航标与福北#F1浮之间的长江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受福北水道设标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南水道过境通过。
三、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五峰山岸咀与蒋家港三角测点联线;下界为太平洲捷水道下左右通航浮。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允许200总吨以下船舶通过,其他船舶需要通过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四、仪征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仪征捷水道上口;下界为仪征捷水道下口。
二、航行原则:仪征捷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行。
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的船舶除外。
三、通过限制: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择通过。
五、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八卦洲洲头西方角三角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口三角测点090度端线处。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控制规定:宝塔水道内扬子石化专用航道实行单向航行控制。
1、水域范围:上界为北岸马汊河口处,下界为宝塔水道下界处。
2、受控船舶:5000总吨(735千瓦)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3、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太平圩船舶航行警戒区标上1500米北岸一侧航道内;出口受控船舶在扬子石化码头(靠泊在扬子石化码头的船舶)和扬子8号码头对开航道内。
4、通信联系:上行进口受控船舶在太平圩船舶航行警戒区标处、下行进口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处、下行受控船舶在预计驶出宝塔水道下界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5、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六、大胜关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梅子洲头与南岸南下电牌联线;下界为梅子洲尾与三汊河口上端联线。
二、通过限制:允许200总吨以下船舶通过。其他船舶需通过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三、大胜关水道实行分边通航制。
1、双闸航行警戒区以下,船舶上行分边航路靠梅子洲岸侧,下行分边航路靠南岸侧;
2、双闸航行警戒区以上,船舶上行分边航路靠南岸侧,下行分边航路靠梅子洲岸侧
船舶穿越时,应按警示标志指示的方向穿越。
船舶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航路所在的一侧航行。
附件八
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常熟华润、亚太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常电#2双槽浮与常港#6红浮联线;下界为亚太#1红浮与亚太#2白浮联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允许小型船舶通过。5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舶和大型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狼山沙北槽)上界为华洋化工码头上端,下界为长江#19浮。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2、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营#2红浮下;出口受控船舶在营#4红浮上。
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上行受控船舶等候下行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三、天生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横港沙北槽)上界为九圩港河口,下界为通吕河口。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2、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天#2红浮以下水域;出口受控船舶在天#4红浮以上水域。
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逆流受控船舶等候顺流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四、如皋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长江如皋#1浮至#5浮之间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五、江都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行规定
一、水域范围:三江营河口至八江口之间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附件九:
长江江苏段锚地及停泊区一览表
(一)锚地
序号 名称 编号 位置 范围(米) 用途
1 太仓港海轮锚地 No.1 浏河水道长江#6至#7浮北侧 3000×800 海轮锚泊
2 常熟海轮锚地 No.2 白茆沙水道长江#12至#16浮北侧 4800×700 海轮锚泊
3 常熟港过驳锚地 No.3 通州沙中水道(常熟港专用水道) 4000×700 待泊及过驳
4 南通油轮临时过驳锚地 No.4 长江#24浮北侧 半径440 油轮过驳
5 南通联检锚地 No.5 长江#25至#26浮北侧 2500×600 检疫
6 南通港2号乙锚地 No.6 南通水道长江#28浮南侧 2200×900 长江驳船
7 南通港2号甲锚地 No.7 南通水道长江#29至#31浮南侧 2500×1000 长江驳船
8 南通海轮临时过驳锚地 No.8 南通水道长江#32至#33浮南侧 1600×(400-800) 海轮锚泊
9 南通港上锚地 No.9 南通水道长江#33至#34浮南侧 2000×600 海轮锚泊
10 张家港(通沙)海轮锚地 No.10 通吕河口上游航道南侧 2000×(200-500) 小型船舶
11 张家港
危险品锚地 No.11 浏海沙水道长江#39至#41浮北侧 3350×550 危险品船舶
12 江阴港海轮锚地 No.12 福北水道F3至F4浮北侧 2800×650 海轮锚泊
13 福中锚地 No.13 福北水道F3至F4浮南侧 1500×350 长航驳船
14 江阴港危险品锚地 No.14 福北水道F5至F7浮北侧 1800×600 危险品船
15 江阴锚地 No.15 江阴水道长江#63至#64浮南侧 3500×500 小型船舶
16 常州港海轮锚地 No.16 泰兴水道长江#72至#73浮北侧 3000×600 海轮锚泊
17 口岸锚地 No.17 口岸直水道长江#82至#83浮北侧 2000×400 小型船舶
18 镇江港海轮锚地 No.18 口岸直水道长江#92至#93浮南侧 2100×(640-840) 海轮锚泊
19 镇江定易洲锚地 No.19 焦山水道长江#110至#111浮南侧 3400×350 长江驳船
20 南京港联检锚地 No.20 仪征水道长江#122至#123浮南侧 3000×400 检疫
21 仪征油轮锚地 No.21 仪征水道长江#124至#125浮南侧 上段1900×(230-350)
下段1700×400 油轮锚泊、油驳作业
22 仪化锚地 No.22 龙潭水道长江#127至#128浮北侧 900×(200-250) 小型船舶
23 乌鱼洲锚地 No.23 龙潭水道长江#128至#129浮北侧 2360×150 海轮系泊
24 栖霞山油轮锚地(下段) No.24 龙潭水道长江#131-1至#132浮北侧 2400×721 油轮、油驳
25 栖霞山油运锚地(上段) No.25 龙潭水道长江#132至#133浮北侧 2400×420 油轮过驳
26 新生圩锚地 No.26 草鞋峡捷水道长江#135-1至南京二桥下北侧 1360×150 海轮系泊
27 上元门锚地 No.27 草鞋峡水道南侧上元门港区前沿 1700×400 驳船及小型船
28 梅中锚地 No.28 南京水道梅子洲与潜洲间 2000×(270-300) 驳船及小型船
29 梅子洲锚地 No.29 南京水道N5至N6浮南侧 2000×400 驳船及小型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