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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5年11月01日 00:00 | 作者: | 阅读805 次 | 字体:

省各有关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51号)精神,现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操作规程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编报
1.集中采购计划按预算管理隶属关系编报。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按月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附件一,此表可从www.ccgp_jiangsu.gov.cn网站下载)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报至我厅有关业务处室。
从2004年起,将试行各部门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即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凡参加省级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部门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并由我厅批复到各部门。
2.如需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或因故需要调整采购项目预算,应按预算编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填报集中采购计划。
3.为及时完成本预算年度的各项预算支出任务,便于采购资金支付、结算,采购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进度。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调整预算)的项目,采购人应尽量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采购申请,以确保年内采购完毕。
4.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应统一使用EXCEL制表格式,主管预算单位在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同时,将报表软盘送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或发送电子邮件至jszfcg@china.com。

二、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审批
1.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于每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送至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汇总。
2.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于每月25日前,将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批复至主管预算单位,同时抄送本厅有关业务处室、财政结算中心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
3.各主管预算单位在规定期限之后报送的采购计划,原则上转入下一月度办理。
4.批准的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对采购数量或采购预算进行调整时,必须按报送集中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审批。

三、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实施
1.主管预算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集中采购计划,及时通知下属单位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采购需求,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2.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制定各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方案,按双方委托约定时间,按时组织完成采购工作。
3.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变更程序,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江苏省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及变更程序的通知》(苏财办购[2003]1号)文件规定执行。
4.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时,不得进行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要透明、规范操作,做好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的档案管理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和结算
1.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中属当年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和与上述资金配套的其他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省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户名: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帐号:077971081480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城西支行)统一办理资金集中、支付和结算等。
2.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和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省财政厅业务处室在收到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复的单位采购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拨款通知单”,通知国库处和综合处将资金直接拨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3.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中单位配套的其他资金,各主管预算单位在收到我厅批复的采购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汇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4.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中全部属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由采购人自行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5.通过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的资金,由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附件二),并附采购合同附本(含中标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帐号)、采购人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向财政结算中心提出支付申请。
6.财政结算中心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及附件进行审核,手续齐全、资金到位,经厅领导批准后及时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7.财政结算中心按季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已结束项目资金对帐单》,与主管预算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由财政结算中心及时退给主管预算单位。
8.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按省财政厅《关于试点单位国库集中支付2003年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库[2002]32号)规定执行。

五、实行定点采购的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和大宗印刷、办公用纸、国际机票以及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空调等项目,暂由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中自行采购、自行支付资金。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实施定点采购,不得实行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采购。

六、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下达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有关资金集中、支付、结算,仍按原程序执行。

附件: 1.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略)
   2.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略)


| 最后更新:2005年11月01日 09:38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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