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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国手续的几点说明
2005年07月08日 00:00 | 作者: | 阅读870 次 | 字体:

一 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在接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录取通知书》后,须与留学基金委(甲方)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正本一式五份,由甲方通过原接受申请材料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办")交留学人员(乙方)。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留学人员可在该申请办指导下,进行签约和办理公证事宜。 
1、凡按规定免于外语培训或外语口试者,应在一个月内办完甲方与乙方、丙方的签约和《协议书》公证事宜。
2、凡按规定须参加外语培训或外语口试者,应在合格后的十日内办完甲方与乙方、丙方的签约和《协议书》公证事宜。
二 留学人员联系落实外接受单位的方式有两种,即:
1)自行联系;
2)留学基金委协助联系。
对《录取通知书》上注明是:“自行联系”者留学基金委将提供统一的资助证明;对属于后一种对外联系方式者,留学基金委秘书外或国家教委外事司届时将另行通知。
三 留学人员按申按渠道向有关申请办领取《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JW108表),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四 根据留学人员所赴国家(地区)在华领事辖区的规定和有关派出项目的要求,留学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向国家教委设置的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申办出国签证手续。全国共三处办理,北京、上海、广州。中南六省区办理有关手续由国家教委广州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 最后更新:2005年07月08日 20:15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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