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吴世界;
地址:铜山县棠张镇河东村11组516号;
答辩人因吴书义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实,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所述无误,但是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告起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般可直接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按下列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 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 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 被认定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 被认定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 被认定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 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无偿帮助原告带去上班,对于答辩人车辆,原告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承包范围,相对于第一被告的车辆,原告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第一被告机动车应当参加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答辩人申请追加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有其先行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此致
铜山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吴世界
20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