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江某
地址:江苏省泗洪县某镇某村3组;
答辩人因高某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高某发生交通事故经过及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所述无误,答辩人向人保宿迁分公司投保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情况属实;
二、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123055元人身损害费用无法律依据,原告应当按照自己对该起事故所负的次要责任,承担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的次要责任。
先计算原告的合计损失金额:
医疗费44577.32元、(住院82天)护理费13.02元/天计--元,因原告正常退休有固定收入,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使原告实际收入减少,误工费为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计1476元,营养费需由医院意见确定,目前为0元,残疾赔偿金:原告69岁赔11年十级赔20%农村人均收入4754元/年计10458.8元。
再来计算精神抚慰金:按照一般判例,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最高限额为5万元,伤残的精神抚慰金最高限额为3万元,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精神抚慰金应当确定在6000元。
鉴定费:300元。
综上,合计总金额为--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57772.52元的赔偿金额,首先由宿迁人保承担最低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其余部分按照责任,答辩人承担70%,即5440.76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责。目前,答辩人已经支付了31875元,远远超过应当负担部分,请法院判决由宿迁人保将超支部分直接支付给答辩人。
对于,原告要求的二次手术费,根据规定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按比例承担,不需再次起诉。
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江某
2005年11月15日
代理词
审判长:
我受本案被告江华的委托,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本案争议的事项主要有:
一、精神抚慰金数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因此,对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应当确定在3000元左右。
二、营养费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没有经过医疗机构确定意见,视为不需要营养费。
请求法院依法确定被告车主的法律责任。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孙健
200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