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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未过户出事 实际车主赔
2005年10月01日 00:00 | 作者: | 阅读988 次 | 字体:

  弟弟将车转手给哥哥未过户 哥哥借车给人出车祸致一人死亡 法院依新交法判哥哥负连带赔偿责任
  弟弟把汽车转手给了哥哥,兄弟之间图省事就没去办过户。没想到没有驾照的朋友找哥哥借车,还酒后无证驾驶,撞死一人。面对死者家人的索赔,登记车主弟弟究竟该不该与肇事者连带赔偿?梅州市大埔县法院日前下判:按照新交法,汽车的实际车主已转为哥哥,尽管车子没过户,哥哥也难逃连带赔偿责任。
  借车惹事故 兄弟成被告
  2002年,家在梅州的王杨购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随即办理了登记挂牌手续。今年5月25日,王杨将该车转让给了哥哥王清,双方黑纸白字签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该车由王清管理、使用,但双方均未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今年10月5日傍晚,王清的朋友刘波(尚未取得驾驶证)向王借用汽车,当晚22时许,刘波酒后驾车,在途中撞倒行人江某,江某因头部受到重创,引发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认定刘波系醉酒驾车,无证驾驶,应对车祸负全部责任。很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刘波提起了公诉。江某的家人旋即也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刘波索赔江某的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5万元,同时要求王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江某的家人调查到王杨是肇事车的登记车主,因此还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王杨承担垫付责任。
  未过户出事 实际车主赔
  今年11月25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由于刘波无证酒后驾车,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波坐牢2年。
  至于民事责任部分,法院认定:王清是肇事汽车的实际车主,借给无驾驶证的刘波使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未与哥哥办妥车辆过户手续的王杨要不要为车祸埋单呢?
  法院认为,因王杨已将肇事汽车出卖给王清,虽然王杨在汽车转让时未办车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该车所有权已转让、实际车主是王清的事实。鉴于王杨已不是实际肇事汽车车主,也不是共同侵权的责任人,因此,法院认为王杨依法无须承担连带责任,而判决肇事者刘波与实际车主王清连带赔偿江某的家人10万元。(文中当事人系用化名)

  法官点评:借车应谨慎 出事要担责
  本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日常生活中借用汽车的现象很多,但大多车主都不会去注意借用人是否持有驾驶证,而待借用人出事故后对簿公堂时,才来了解车主在什么情况下出借车辆才能免责,实在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本案中的实际车主王清,就是因借给刘波时未注意刘没有驾驶证,导致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本案中王杨在汽车转让给王清时未办车辆过户手续,不影响该车所有权已转让、实际车主是王清的事实。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于今年的5月1日废止,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登记车主无须承担垫付责任。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01日 18:32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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