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市、县价格事务所、各市、县交警、大队,各市、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及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上报。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方法(试 行)
一、为及时、准确评估交通事故损坏车辆的损失价值,保证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损,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自身的损坏。其损失价值是指修复事故车辆车损部分所需的费用。
三、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起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五、承担车损评估的价格事务所必须具有《江苏省价格评估鉴定许可证》,并成立常设的车损评估组;车损评估组成员必须持有《江苏省估价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或汽修行业技师或相当于技师的职称。
六、价格事务所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车损评估委托后,应在三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清单》(式样附后)。
七、当事人对车损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车损评估鉴定书后三日内向处理该起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评估。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进行重新评估。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应在接受委托后五日内作出车损重新评估鉴定结论。
八、评估结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可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据。
九、凡未经价格事务所评估鉴定的交通事故损坏车辆,汽车维修厂家不得承修。接受交通事故损坏车辆修理业务的厂家,应事先了解损坏车辆车况和车损评估鉴定书的有关内容,在接受修理业务的同时,即视为承认车损评估鉴定书的结论,并应保证修理质量及承担相应义务。
十、车损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以以收抵支为原则,按照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苏价服〔1996〕19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超过估价总金额的5%,由价格事务所按规定标准向事故责任人收取。
十一、交通事故损坏车辆的修理实行安全、自愿的原则。凡不涉及安全部件损坏、不影响安全行驶的,由车辆所有人自愿选择修理厂家。凡安全部件损坏、不能安全行驶的,由车辆所有人自愿选择修理厂家就地修复;车辆所有人不同意就地修理,并具有安全拖拉事故车 辆条件的,应准予异地修理。
十二、车损评估人员应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