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事故处理
推荐文档
  
 
热门文档
  江苏省2005年适用人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  
  车辆没有过户造成交通...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  
  
 
相关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23日 00:00 | 作者: | 阅读1066 次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23日 13:05 | 打印 | 关闭
 

徐州律师网&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7楼701-703 室 邮编:221000

联系我们(E-mail&MSN):sj@xzlsw.com 13033536506 0516-83903799 本站总编: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