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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没有过户造成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司法解释
2005年10月01日 00:00 | 作者: | 阅读1315 次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车主不应对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2001年12月3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01日 18:56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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