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韩昌举,住邳州市宿羊山镇韩行村。
被告:邳州市某中心卫生院,住邳州市某镇,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诉讼请求
1、 赔偿医疗过失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各项费用30000元;
2、 由被告承担各项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5年3月16日原告因腹疼到被告处就诊, 被诊断为阑尾炎, 当晚16:30进行阑尾切除手术,术前手术医生说最多30分钟就能做好,但手术进行了很长时间,换了好几个医生,后一个医生神色慌张地走出来,说阑尾已成功切除,让家属交手术费。交完手术费,医生又说在阑尾切除时发现直肠坏死,可能是癌症,让家属到手术室里观看,问家属是否需要把直肠切除。家属见原告下腹有一长切口,不停流血,顿时手足无措,只能同意,到晚上21:30,手术进行了5个多小时才结束,家属没有看到被切除的阑尾,只看到被切直肠。
手术后在被告处住院期间,切口严重感染,家属要求转院,被告坚决不同意,3月25日原告病情恶化,家属拨打120,才从市人民医院来救护车将原告接走,人民医院立即进行第二次剖腹,全面清理腹内脓液,原告才幸免于难。医生说结肠造瘘口手术部位开口太高,不利于排便,会经常长死。2005年4月11日原告从人民医院出院。
原告出院半个多月,全身浮肿,排便困难,2005年5月16日,再次到市人民医院去治疗,医生查看结肠造瘘口直径不断在缩小,只给做了表面消毒处理,告知没有更好的治疗方法,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第一次手术没有做好的缘故。原告与家属找被告,被告认为造瘘口手术位置正确,不应承担责任,只给患者做了检查和表面消炎处理,次日被告才给做了造瘘口扩大手术。
2005年7月1日,原告结肠造瘘口长死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无法进行排便,腹部肿胀疼痛难忍,必须再剖腹做第四次大手术!被告不愿意接收,让到县级医院去就诊!但县医院拒绝收治,建议找被告或者徐州市大医院治疗。原告家属选择邳州市中医院治疗后,7月2日中医院对原告另造瘘口。
被告误诊病情为阑尾炎,不出示和检验割下的阑尾,割阑尾炎手术中又临时决定进行直肠手术,仓促造成造瘘口部位太高易感染和长死,下半截直肠留得太短无法接上,使原告丧失了对症治疗的时机,手术失败后迟迟无法纠正恢复,对原告的身体和精神构成了严重伤害,特起诉维权。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5年8月15日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韩昌举,住邳州市宿羊山镇韩行村。
请求内容:
调取保存在被告、邳州市人民医院、邳州市中医院的关于原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单据。
请求理由:
在诉邳州市某中心卫生院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因我市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程序,申请人仅有医疗费用补偿纪录,无法取得有效医疗费用证据,特申请法院调取。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5年10月11日
医疗纠纷陈述说明
患者:韩昌举,住邳州市宿羊山镇韩行村。
医方:邳州市某中心卫生院,住邳州市某镇;
事实及理由
2005年3月16日原告因腹疼到被告处就诊, 被诊断为阑尾炎, 当晚16:30进行阑尾切除手术,术前手术医生说最多30分钟就能做好,但手术进行了很长时间,换了好几个医生,后一个医生神色慌张地走出来,说阑尾已成功切除,让家属交手术费。交完手术费,医生又说在阑尾切除时发现直肠坏死,可能是癌症,让家属到手术室里观看,问家属是否需要把直肠切除。家属见原告下腹有一长切口,不停流血,顿时手足无措,只能同意,到晚上21:30,手术进行了5个多小时才结束,家属没有看到被切除的阑尾,只看到被切直肠。
手术后在被告处住院期间,切口严重感染,家属要求转院,被告坚决不同意,3月25日原告病情恶化,家属拨打120,才从市人民医院来救护车将原告接走,人民医院立即进行第二次剖腹,全面清理腹内脓液,原告才幸免于难。医生说结肠造瘘口手术部位开口太高,不利于排便,会经常长死。2005年4月11日原告从人民医院出院。
原告出院半个多月,全身浮肿,排便困难,2005年5月16日,再次到市人民医院去治疗,医生查看结肠造瘘口直径不断在缩小,只给做了表面消毒处理,告知没有更好的治疗方法,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第一次手术没有做好的缘故。原告与家属找被告,被告认为造瘘口手术位置正确,不应承担责任,只给患者做了检查和表面消炎处理,次日被告才给做了造瘘口扩大手术。
2005年7月1日,原告结肠造瘘口长死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无法进行排便,腹部肿胀疼痛难忍,必须再剖腹做第四次大手术!被告不愿意接收,让到县级医院去就诊!但县医院拒绝收治,建议找被告或者徐州市大医院治疗。原告家属选择邳州市中医院治疗后,7月2日中医院对原告另造瘘口。
被告误诊病情为阑尾炎,不出示和检验割下的阑尾,割阑尾炎手术中又临时决定进行直肠手术,仓促造成造瘘口部位太高易感染和长死,下半截直肠留得太短无法接上,使原告丧失了对症治疗的时机,手术失败后迟迟无法纠正恢复,对原告的身体和精神构成了严重伤害,特起诉维权。
此致
徐州市医学会
陈述人:韩昌举
2005年12月30日
医疗纠纷争议要点
一、被告对患者来院即进行阑尾切除术,书中发现阑尾没有问题才进行剖腹探查术(因为被告从未出示割下的阑尾,更未出示对所割烂尾的检验报告,如果阑尾有问题,被告就没有必要违规进行剖腹探查术、直肠切除术和肠胃造瘘术),结合患者的手术刀口走势分析,剖腹探查不是阑尾切除术的必经程序,更确证了阑尾没有问题的结论。
被告误诊病情为阑尾炎,不出示和检验割下的阑尾,割阑尾炎手术中又临时决定进行直肠手术,仓促造成造瘘口部位太高易感染和长死,下半截直肠留得太短无法接上,使原告丧失了对症治疗的时机,手术失败后迟迟无法纠正恢复。
二、能够证明被告手术前诊断为阑尾炎的证据有:
1、特别护理记录单;2、病人入院通知单;3、住院病历首页;4、住院病历;5、病程纪录;6、手术纪录;7、B超诊断报告单。
三、能证明阑尾炎手术中发现直肠癌的证据:
1、手术同意书;2、手术纪录;3、病程纪录。
四、被告违规(无资质权限)进行手术:
1剖腹探查术(丙类手术):见病程纪录3页、7页、9页,手术纪录6页;2直肠切除术(乙类手术)、3胃肠造瘘术(丙类手术):见出院记录、住院病历首页、手术同意书。
被告作为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只能完成丁类手术(如阑尾炎切除),经过卫生主管部门特别审批才可以开展部分丙类手术,决不允许进行乙类、甲类手术:见《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和《江苏省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类(暂行)》;
五、手术医师陆某、孙某进行此类手术没有适当资格证明(执业地点、类别、范围),陆某医师的异地执业批准证明(病程纪录表明其坐诊某卫生院)。
此致
徐州市医学会
质证人:韩昌举
2005年12月30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邳州市人民法院:
就申请人诉邳州市宿羊山中心卫生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邳州市宿羊山中心卫生院申请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申请人不考虑对徐州医学会的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人从未向法院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人不是按照医疗事故侵权起诉的,是按照医疗过失起诉的,在性质上属于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本案就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邳州市宿羊山中心卫生院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明了这一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精神----“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 为了明确医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
此致
申请人:
20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