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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医患纠纷失公道 法院判10倍赔偿
2005年12月16日 00:00 | 作者: | 阅读714 次 | 字体:

文章来源:云南日报 | 时间:2005年12月16日

2003年9月21日,固始县汪棚乡农民赵平因腰部扭伤在本村个体医生申某开办的医疗点就诊。申某对其实施封闭治疗,并往其腰脊处扎了两针。赵平随即感到下肢瘫软,无法站立,后经信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急性脊髓炎。经多方治疗,赵平于2003年11月出院。经法医学鉴定,赵平构成七级伤残。

治疗期间,赵平与申某签订了一份“医疗服务纠纷处理协议”:申某补偿赵平医疗费7500元,赵平接受补偿后的一切治疗费及相关费用自理,与申某无关。但是,医患双方当初就医疗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时,患者尚处于治疗阶段,限于对医疗专业知识的缺乏,对伤害后果的严重性难以预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其属于当事人申请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合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最后更新:2005年12月16日 11:56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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