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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仍赔患者16万
2005年12月15日 00:00 | 作者: | 阅读804 次 | 字体:

法院不用鉴定结论定案而只作为证据使用 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不构成医疗事故仍赔患者16万
  本网讯 潘从武 记者吴亚东 近日,当应华(化名)拿到16万元的赔偿时,心中百感交集。按照常规,这起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患者是不可能打赢官司的,法官偏偏判患者赢了,而且双方都没意见。
  今年1月13日,应华9岁的儿子因为发烧腹痛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医院就诊,但万万没想到,就在入院的第二天晚上,孩子抽筋及口鼻出血,因肝脏衰竭而死亡。悲痛欲绝的应华多次找医院讨说法,可是医院以没有过失行为为由置之不理。
  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认定院方抢救过程中无违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这样的鉴定意味着患方基本赢不了这场官司。
  而审理此案的法官并没有用鉴定结论来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却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法官抓住案件的关键环节,从医疗事故程序和实体上对医院的行为进行审查。由于院方未对当时使用的药品及液体保留和封存,并且私自涂改了病历,所以法官认定医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存在过错。同时法官还考虑到在医患纠纷中,患者总是被动一方,举证比较困难。因此,法官又从医患服务关系中审查过错责任,要求医院对自己没有过错进行举证,但是院方没有举证证明患者在治疗前的疾病状况,而且未封存保留滴注剩余液体,所以医院在处理事故中存在程序错误。
  最终,法院认定,在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医院赔偿应华损失16万元。宣判后,医院很快赔偿了16万元。
(责任编辑:徐艳丽)


| 最后更新:2005年12月15日 17:0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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