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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搞没搞“霸王条款”?zt
2006年04月30日 00:00 | 作者: | 阅读757 次 | 字体:

文章提交者:和事老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新闻媒体搞没搞“霸王条款”?

“燕赵都市报社版权所有。欢迎转载、复制网站文章。使用时须注明文章出处,并建立我报网站链接。”这是《燕赵都市报》的网页声明。纵观全国新闻媒体,很少有像《燕赵都市报》这样声明的,常见的新闻媒体网页声明倒是,“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这还是比较客气的,常见一点也不客气的声明是,“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近年,新闻媒体没少抨击别的行业在搞“霸王条款”,这是值得肯定的;问题是,新闻媒体大搞“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这一套,算不算搞“霸王条款”?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这话很有分量,很能博得赞同,法治社会了么,法律是高级权威。问题是,新闻媒体可依据什么法律追究呢?依据“新闻法”,可是我国尚无“新闻法”;依据《著作权法》,可是《著作权法》第五条白纸黑字写得明白,“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新闻媒体可能也会刊播一些非时事新闻的东西,这是实情,但是新闻媒体注定不能不刊播时事新闻吧,则假设有人“未经许可,转而载之”了时事新闻,那么以何判定,新闻媒体是被侵权了呢?如果就没有相关法律支撑,那么,“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本身就无从立足,还谈什么“依法追究”?

除了刊播时事新闻,新闻媒体还会刊播一些时事性文章,对这部分文章,新闻媒体是否就可拥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保护权利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一些情况下使用作品,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例如,“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著作权法》是这样规定的,很多新闻媒体却偏偏要那样声明,道理何在?这算不算新闻媒体在搞“霸王条款”?

非时事新闻类作品,适用《著作权法》,而著作权属于谁,作者嘛!不可能所有作者都事先声明,其作品只在一家新闻媒体上发表,其他任何媒体、任何个人不得转载,那么众多新闻媒体在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是否剥夺了作者的权利?依据《著作权法》,作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传播”其作品,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从发挥社会效益上看,作者写文章就是叫人看的,看的人越多,会产生更多的社会效益;从产生经济效益上看也是一样,作品被“转载”越多,越会产生经济利益。那么,只要作者没有声明,新闻媒体有什么权利垄断作者的作品,不让其产生更多的效益?

限于国情,不是谁想开办一家新闻媒体就可以开办一家新闻媒体。换言之,新闻业是种垄断性质的行业,新闻媒体事实上占有着有限的国家资源。不止如此,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还给各新闻媒体大量投资了,那些投资构成众多新闻媒体的“原始资本”。即以现在而论,新闻媒体尚有大量尚未“断奶”的,吃的仍是皇粮。而国家是谁的呢,无疑是所有国民的,谁投资谁受益,那么,这就要求新闻业是种公益事业,至少带有公益性质;那么,新闻媒体竟然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其公益性表现在哪里呢?为何不让国家投资产生更大的更多的社会效益呢?一家新闻媒体制作出来新闻作品,别的媒体或者个人愿意转载的就予以转载,这样不是可以为国家省钱吗?

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可喜的变化。这个变化是怎么产生的,说到底是因为互联网具有相当的“资源共享”属性。现在,众多新闻媒体不满足于原有方式刊播新闻,纷纷开办相应的新闻网站,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新闻等信息。这种发布,有利于新闻的快速高效传播,提高了传统媒体的身段,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而美中不足的是,其在“资源共享”方面,尚未得到很好发挥。极而言之,“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简直就是和互联网的“资源共享”闹别扭、过不去,这是对互联网精神的扭曲和背叛。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应该有更高的觉悟,更开阔的眼界,更博大的胸怀,众多新闻媒体应该像《燕赵都市报》学习,不搞“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那一套,而代之以“欢迎转载、复制网站文章。使用时须注明文章出处,并建立我报网站链接。”

 


| 最后更新:2006年04月30日 20:22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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