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对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批,确定准予减缓的标准,
发出通知书。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没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的专利申请,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费用缴纳通知书。
2、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的专利申请并且符合费减规定的,向申请人作出费减审批,确定准予减缓的标准,并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4、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不符合费减规定的专利申请,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不能费减的原因和应缴费的期限和数额)。
5、专利申请文件的申请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申请人面交的申请文件以面交日为申请日,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6、费用减缓的审批:费用减缓请求书上的请求人应与请求书上的请求人一致,并应有当事人签章,否则不予审批。职务发明请求费用减缓必须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