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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24日 00:00 | 作者: | 阅读1000 次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98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24日 21:4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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