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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保险缴费比例
2006年03月12日 00:00 | 作者: | 阅读2560 次 | 字体:

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缴费比例小计 其中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         28%            20%   8%
医疗保险        10%             8%     2%
失业保险         3%              2%     1%
工伤保险        0.7%          0.7%
生育保险         1%              1%
合计             42.7%        31.7%   11%

 

附: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社会保险费
  我市目前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一、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范围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雇工。
  3、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
  4、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征缴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有劳动者。
  工伤保险征缴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有劳动者。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工资基数,职工的缴费工资为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2、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 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22 % 8%
  基本医疗保险 7 % 2% ( 退休后个人部分不交 )
  失业保险 2 % 1% (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0.5-1.5 % (根据工种危险程度确定)
  生育保险 0.6 %
  3、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须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标准为参保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 6 元,全年 72 元,于年初一月份一次性缴纳。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半。
  三、征缴程序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 25 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等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的有关材料,逾期未申报者,视作情况无变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于次月 1 ~ 5 日进行结算,确定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并于每月 5 日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单位当月应缴金额以及查补金额。
  缴费人于每月 15 日前执社保部门开具的征缴单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凭证,凭社会保险费征缴凭证到银行缴费,对逾期未缴的单位,地税部门应开出催缴通知书,并限其于当月 20 日前缴清所有款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应缴社保费金额的存款。
  四、征缴管理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罚则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 最后更新:2006年08月16日 21:18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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