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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研究
2006年01月11日 00:00 | 作者: | 阅读1781 次 | 字体:

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1993.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近年来有一些地区和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提前把职工推向社会,导致退休费用增长过猛。我们认为,这种采取提前退休的手段,把退休费用转嫁给社会保险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不仅增加了社会负担,也不利于改革的深化。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审批权限,指定熟悉业务的干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
  二、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其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三、对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要认真做好劳动鉴定工作,严格按政策办理。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动年龄、病历,制造假工伤、假病残的,要立即纠正,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企业富余人员,仍按照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由劳动部委托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严格把好关,凡不符合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和未征求劳动部意见而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不得办理提前退休。

 

 

职工退休核准

1、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
2、办理条件
(1)办理正常退休的条件
①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
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③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办理病退的条件
①病退男职工满50岁,女职工满45岁;
②缴费年限条件同上第一条2、3项;
③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办理退职的条件
①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③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
(4)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①男职工年满55岁,女职工年满45岁;
②缴费年限条件同上第一条2、3项;
③所从事的工种在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8年。  

 

 

职工退休办理程序:
(1)干部、工人退休条件规定,男同志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
(2)事业单位女性高级专家,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本人同意,并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相当于副教授级的最高不超过65周岁,相当于教授级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3)机关干部退休时,原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的比例计发。工作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按一定比例计发。工作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4)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政策:
①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终生无子女者,本人退休时可享受100%的退休费。
②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省级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市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的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
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获得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也可以根据获奖等级分别提高退休费比例5%~15%。符合两种以上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只可按其中最高一种办理,且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④曾经在西藏、青海、新疆、甘肃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同志,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满15年的同志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⑤男教师教龄满30年,女教师教龄满25年,退休时退休费可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100%。
⑥工龄满30年的男归侨退休后可补足原工资;工龄满25年的女归侨退休后可享受原工资的95%。
(5)1993年工改以来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可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标准上提高5%,即机关干部为93%,工人为95%,事业单位职工为95%。退休手续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人事局退休处审批。本人提供近照1张,由所在单位办理退休证。
办理咨询部门:各市人事局退休处
办理依据: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项第二款: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 最后更新:2006年01月11日 17:59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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