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站 南京站 上海站 北京站 济南站 杭州站 天津站 广州站 福州站 成都站 贵阳站 镇江站 常州站 无锡站 苏州站 宿迁站 盐城站 扬州站 潍坊站 洛阳站 台州站 柳州站 遂宁站 太仓站 常熟站 江阴站 深圳站 泉州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企业法务 > 破产清算
推荐文档
  
 
热门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  
  
 
相关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25日 00:00 | 作者: | 阅读801 次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24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45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统筹金能否列入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此复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25日 09:38 | 打印 | 关闭
 

新中律师网Build By新中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75号滨建大厦四楼东 邮编:214434

联系我们:sj@xzlsw.com    本站法律顾问: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 更多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