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管局消极执行《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致使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欺诈购房人,哄抬房价、强迫购房人签订霸王协议、规避法律明确规定的交房义务。
2005年4月30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发布了《中国七个部门提出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八条意见中的两条要求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
此后全国各地有立法权的城市纷纷立法或规定推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目前江苏省所有地级城市全部推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徐政办发〔2005〕101号文件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所有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均应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将商品房交易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网上公开查询,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直接提高了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购房人从过去被动的“求得”信息转为主动的“查找”信息,开发商所谓“商业秘密”的销售数量将成为公开的信息,改变了购房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购房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及时了解和查询真实有效的商品房销售、抵押情况以及房价等信息,能有效防止“一房多卖、重复抵押”,充分保障购房者权益。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发挥更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目前开发商通过房托、虚假的销售图表和广告发布虚假的销售信息,更辅以针对霸王合同外强中干的强硬态度以迷惑购房人,使之产生恐慌心理,来哄抬房价,欺诈购房人。笔者认为执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可以使购房人立足全市区,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房价和买卖合同条款,避免购房人被开发商用虚假信息各个击破签订霸王协议,落实购房人法律规定的权利。
看看南京、苏州、无锡的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njhouse.com.cn/、http://www.szfc.gov.cn/、http://www.wxhouse.com/),区位、楼盘商品房的信息非常全面,购房人有充分的真实信息决策。然而我们徐州市宣称从2005年8月1日执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到目前2006年却连备案网站都不建,致使徐州市的购房人仍然处在信息不对称任开发商宰割的深水热火之中。徐州市房管局作为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消极执行《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对开发商的投机与欺诈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严重失职。
附件:
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产权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产权监理处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平面布置规划图;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户型、面积等信息;
(四)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向产权监理处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为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文本。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预售或者采取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销售。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买受人要求洽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协商。
第九条 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将合同文本传送至产权监理处申请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十条 产权监理处在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核校后,符合销售条件的,给
予合同备案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互联网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即告完成。
产权监理处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的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并通过网上即时公布相关销售信息。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合同备案证明和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与买受人收执。
第十二条 销售的商品房符合办理权属登记条件时,买受人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 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相关材料,向产权监理处申请注销合同登记备案。
产权监理处经审核批准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将商品房交易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网上公开查询,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