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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项目执行国家和地方对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摘要)
2005年11月21日 00:00 | 作者: | 阅读872 次 | 字体:

  1.对私营企业举办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为10年以上的,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从开始获利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私营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
  3.私营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耗费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除汽车用油)等,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4.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利用总投资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所需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私营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6.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的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8.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可继续享受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如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值的70%以上,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免缴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


| 最后更新:2005年11月21日 17:50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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