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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
2005年11月05日 00:00 | 作者: | 阅读2616 次 | 字体:

目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重,企业职工退休人员逐渐增多,在办理退休时,常有职工出生时间档案记载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形,这就引出了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确定标准的问题。


通常出生时间档案记载与身份证记载相矛盾有以下5种情况:一是儿童时期初次入学时,为提前就读更改出生时间;二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为参加劳动部门办理的招工备案手续,避免因年龄过大不被单位录用而采取虚报改小自己的年龄;三是在初次就业时,职工在填报出生时间时阴、阳历不分,导致出生时间在月份上的矛盾;四是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没有具体考证职工的出生时间,而以一个不准确的、甚至是一个大约的估计填报了各种表格资料的出生时间;五是为达到变相提前退休目的而采取的其他不法手段和其他有可能导致出生时间差异的情况。


为此,国家出台政策作出了专门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这项政策的出台在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认定上作出了硬性规定。按照此规定,确认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基本依据是本人身份证与个人档案。对于这项规定,部分用人单位及职工理解不全面,认为身份证记载日期就应是本人出生日期。殊不知,身份证有人为操作的可能性。在目前的社会保障工作实践中,就发现部分企业和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为达到变相提前退休的目的,伪造、变更身份证,给社会保障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因素。因此,仅凭身份证是不能完全确定职工的出生日期的。而职工的个人档案记载着其本人的主要学习简历、工作简历和其他一切与社会活动相关的资料,其历史性、连续性、真实性较强,且由专人保管,不易篡改、伪造,因此,档案与身份证相结合确定企业职工出生时间更具权威性。劳动保障部门在具体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时,应该严格地执行政策规定。


源清才能流洁。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在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认定方面的政策,各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采取一些源头控制的有效办法,如: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化综合档案室,配备专人、专室计算机管理,并建章立制,严格档案保管、保密、利用和收集制度;对所有企业职工档案进行全面清理,查缺补漏,并全部回收,变多头管理、查找无门、管理混乱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适应国企改革、企业改制新形式,及时制定规定和程序,所有破产、改制企业职工档案在企业破产改制初就由劳动保障部门派专人清理和回收,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职工流动和办理其他劳动保障手续提供最真实、原始和完整的资料;加强宣传,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的学习,了解更多的国家政策,同时增强用人单位劳资人员工作的责任感,做好初次就业人员的出生时间认定和后继档案资料的收集及归档工作;加强企业职工个人档案的建立、收集、查阅和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历史性、连续性和真实性,从而避免造成冲突,给社会保障机构、用人单位和职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在两要件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以事实为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妥善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 最后更新:2005年11月05日 21:23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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