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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公众咨询解答
2005年08月20日 00:00 | 作者: | 阅读4678 次 | 字体: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答复公众咨询问题


 

问:我 83 年在贵州参加工作 ,02 年辞职 , 现落户在昆山 ,04 年重新就业 , 已在昆山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 , 现想把原来贵州的转入昆山 , 在咨询过程中有问题需请教 . 1. 问贵州省安顺社保局如何转移 , 答复需昆山开个接受函方可办理 ; 到昆山社保局时答复 "93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需对方开个商调函 " 同意后方可转入 . 请问我该如何办理转移 ? 2. 转入后我想把两边交的中间断档补齐 , 应该算连续的吧 ?3. 转入后我 93 年前的工龄还能视为缴费年限吗 ? 该 " 视为缴费年限 " 有何用 ? 急盼专家解答 !

答复: 1 、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在昆山就业后可以将原在贵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入昆山市社保局。 2 、转入后,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补缴中断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是连续计算的。 3 、转入后, 93 年前工龄按照规定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退休时计算个人基本养老金有关系。

问:我们单位已经破产多年 , 没有给我们按时交纳养老保险 ,2004 年 12 月厂里通知我们交纳养老保险 ,12 月 20 日我们没有拿企业破产公告去交纳养老保险 . 交了数年的全额保险共计人民币 8150 元 ,30 号我们单位的另外一些同志拿着企业破产公告去交纳养老保险的时候只交了 2160 元 . 我们想请问我们多交纳的钱是否能退 , 如果不能退的理由又是什么 ?

答: 按照规定,你们应该缴纳多少基本养老保险费,请详细向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咨询,如确存在多收现象,应该予以退回。

问:我的户口在连云港,从 1995 年开始在连云港社保中心交纳养老保险至 2003 年 12 月, 2004 年 1 月到六月,我在苏州一家公司打工, 2004 年 1 月到六月养老保险在苏州相城区劳保局交纳,因故 2004 年七月,我离开苏州,相城区社保机构帮我办理了《苏州市企业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和《企业职工异地流动转移单简表》,《企业职工异地流动转移单简表》上记载了我 1 到 6 月份的个人交费记录。

我将上述两张表单交给连云港社保机构,请求与我原来的连云港帐户对接转入,遗憾的事:连云港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拒绝接受 / 办理,因为我未将费用交至连云港社保机构。

请问:我该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将在苏州的交费转移到连云港帐户上呢?原来我想把连云港的手册转移到苏州的,连云港局认为我的户口在连云港最好不要转,所以没转!好难理解的政策!盼复!

答复: 1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你在苏州工作时期,应将连云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苏州,答复不转移是错误的。

2 、你与苏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连云港重新就业后,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连云港。

问:我是南京户口,在南京办了就业证,但现在在无锡工作,单位说要给我办保险(以前我没有)但要我的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说就业证不行,让我到我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局去办。但我打电话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局去问,他们说没有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只有就业征。请问我到哪能办到?如果单位在无锡给我开养老保险的帐户,以后老了,还可以在南京领养老保险?谢谢

答复:1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不再实行流动的就业证卡管理制度的通知》(苏劳社就管 [2004]41 号)规定, 2004 年 12 月全省证卡管理已取消,因此,你提的问题现在已不存在。

2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 [2002]19 号文件规定,户口不在所在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问: 2003 年 6 月底本人从原单位昆山的一家外企离职, 2003 年 11 月在南京一家公司任职。公司要求必须将档案转至单位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才可为我办理养老保险等。由于本人办理档案调动花了较多时间,南京公司于 2004 年 7 月才为我办理了养老保险,并补交了 2003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间的费用。在 2004 年 7 月公司为我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告之我,你们暂不办理外地养老保险转入南京的手续。当时我也打了劳动保障热线进行咨询,确认了是有这种暂行规定。所以公司为我开了个新户,交纳养老保险。

请问, 1 :目前可不可以将昆山的养老保险转到南京,并且和现在交的养老保险衔接上?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2003 年 7 月至 10 月的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

2 :如果仍然不可以转,该如何妥善处理?会不会影响以后的养老保险累计?

答复: 1 、根据省有关规定,你在昆山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南京,与现在养老保险关系是能衔接的,具体办理手续请分别与南京、昆山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

2 、关于补缴 2003 年 7 月至 10 月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 [2002]25 号文件规定,在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你如在此期间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可以不予补缴。

问:我有一朋友是江苏扬州人,农业家庭户口, 2003 年 7 月从苏州爱普生公司辞职至扬州工作,直至 2004 年 2 月开始与扬州市一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现时未交),扬州单位要求其将养老保险手续从苏州转移至扬州单位才能给其缴纳,现在想咨询的是:他在苏州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不过在扬州咨询时要求其将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2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交齐后方能办理相关保险事宜,在苏州讲只要在扬州重新申请一帐户后将保险金转移过来就可以了,不需要补交该未上班期间的养老金,双方说法存在差异,他的意见不愿意补交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2 月的养老金,请各位专家解答他应该按照哪一家的说法,究竟怎样办理!

答复: 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 [2001]20 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如重新就业,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此规定,你的朋友在扬州重新就业后,可以将苏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扬州市。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 [2002]25 号文件规定,在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你朋友如在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2 月期间未从事社会劳动,可以不予补缴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我是江苏扬州邗江人农业家庭户口原在苏州爱普生公司工作,与原单位在 2003 年 7 月份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已回出生地江苏扬州工作, 2004 年 2 月与扬州可瑞尔公司工作(已签定劳动合同),日前,我去原工作所在地苏州社保局办理相并手续,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单时,苏州社保部门给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单,但说按照规定江苏省内养老保险转移只转关系不转具体的钱,回到扬州后扬州社保中心认为需要在苏州补交 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2 月的养老金(按苏州的基数交纳),而苏州社保部门认为在扬州重新开一帐户就可以了不必补交 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2 月的养老金.我不知道这到底属于那方的原因,是不是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我不想补交,如果要缴纳的话我应该按那方面的基数进行缴纳,如果不想补交的话原来那部分该怎么办理,我的连续工龄该怎样计算,那我原来所交的养老保险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答复: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 [2001]20 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如重新就业,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此规定,你的朋友在扬州重新就业后,可以将苏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扬州市。转移接续后,重新缴费前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实际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 [2002]25 号文件规定,在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你朋友如在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2 月期间未从事社会劳动,可以不予补缴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我准备将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关系由湖北省宜昌市转入南京市管理,需办理哪些手续及条件?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 [1999]22 号)文件规定,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应按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您可到湖北省宜昌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并 告之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开户行及账号,以便及时办理基金转移。 然后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到南京市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办理接续的具体要求,请拨打电话 025-12333 查询。

问:我原先是集体企业工人,女, 93年企业下马后自己一直在外自谋职业,没参加过养老保险,今年54岁了,我是否还可以参加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补交养老保险费?谢谢。

答:1、93年前,您原来所在的企业应按照原省劳动厅(苏劳险[1997]27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93年后,您一直在外自谋职业,没参加过养老保险。关于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问题,国家和省至今无统一规定,您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咨询。

问 : 如果公司无力按照国家规定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自已承担其中的 50% ,公司也承担 50% ,那么计入我个人帐户内的是我缴纳的,还是只能按照国家规定计入?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 号)文件精神,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11% 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您所反映的问题,在《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企业和职工足额缴费的,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 11% 记入个人帐户。

问:我是南京城镇户口,现在苏州工作,单位为我缴纳的养老保险,在我离职后,如果我找不到接受单位,这笔养老保险会怎样处理呢?

另单位给我缴纳的养老保险有六十几块钱,况且每个月都一样,而和我工资差不多的其他人,有的才二十几元,这是什么原因呢 ?

还有就是单位给我的工资表上只显示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他没有,是不是没给我缴呢,我如何查询呢?

答: 1、企业和职工个人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十一条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十八条规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封存手续。

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1998]26号)等文件规定,职工以全年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方式为: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是否参加,请到当地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

问:本人于1998年在金坛市一建公司交纳了养老金,2000年办理好了离职手续,将档案及相关关系转至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交纳养老金至2000年底,后由于2001年本人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迁至上海,但1998~2001年养老金一直留在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期间本人于2000年办理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但因办理人有误只办理转移了个人部分,根据国家规定跨省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包含个人及公司两部分,缺一不可.唉!搞的我至今尚未办理成功,现只有求助于政府部门.并希告知如何再次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此万分感谢!

答: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三章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5号)第三条做好个人帐户的接续和清理工作、第四条做好个人帐户的转移工作、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2000]7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1998]26号等文件都有明确规定,任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少转漏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目前,职工个人帐户比例为11%,即:个人缴费比例+企业划转比例=个人帐户比例11%。鉴于您的情况,建议您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退还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个人帐户全部续接完成后,再重新开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表至上海。

问:请问个人社会保险帐户会丢失吗?

本人从 95 年 8 月到 2002 年 6 月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交纳养老保险(工作单位是镇江华东电力设备制造厂 ) , 2002 年 6 月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出保险转移单(因本人从原单位离职,转入社保机构:镇江市劳动社会保障处),因故一直未办转移(现在该保险转移单在我手中)。本人现在户口落到长沙,想将社保转入长沙,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重办转到长沙的保险转移单时,发现本人帐户已删除,后拿着 2002 年 6 月的保险转移单到镇江劳动社会保障处办转入,镇江不接收,说是没有 95 年到 2002 年的保险交纳明细。

请问个人社会保险帐户会丢失吗?本人想将社保转入长沙,该如何去办?是否该通过法律途径?

答:在省社保中心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不会丢失也不会被删除。据了解,您在 2002 年 6 月办理了本省异地转移,转入社保机构为镇江市社保处,但因故一直未去接续。 2005 年 1 月 28 日,您单位(镇江华东电力设备制造厂)的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将您当时的转移单收回,我们已按照规定,给您打印了新的完整的转移单。您现在应尽快将转移单交到镇江社保处,及时接续并参保,再按照规定,申请将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镇江社保处转入新的参保机构。

问:我是南京人,我单位在福州给我交的养老保险。现在我单位在南京注册了办事处,请问,我怎么将我得养老保险转到南京来。谢谢!

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 1997 〕 116 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 1998 〕 26 号)及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 1999 〕 22 号)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根据以上的规定,您可以去现单位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询问具体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手续。并将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开户行及账号告之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以便及时办理基金转移。

问:我是 2001 年底进公司的,一直未交养老保险金,请问现在可以将这几年的养老保险金一起补交吗?或者公司一下子交三年的养老保险费(就是往后提前交三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2 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39 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规定,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为您缴纳并补齐您在工作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我们是金陵船厂的农村合同工 , 在船体二车间做冷作工 . 我们是 2003 年看到该厂在 < 南京晨报 >> 招农村合同工 , 经应聘后与该厂签定劳动合同 , 但合同中用人单位却是 < 南京友谊船舶修造公司 >, 而不是金陵船厂 . 过后 , 我们去到单位咨询 , 但他们不与理睬 . 我们也到江蒲劳动局去了解情况 , 工作人员告诉我们 , 我们合同书只在他们那做了鉴证 . 到现在我们的养老保险 , 都不知道 。 2004 年一月我们 才交公积金 , 到了七月突然有停止 , 到现在也不告诉我们理由 . 单位今年要改制 , 把我们工人的年金 .... 等全部取消了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2 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39 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规定,您们可以依法要求企业给予参保。同时由于您们是同南京友谊船舶修造公司签订的合同,而实际用人单位是南京金陵船厂,因此关键要看您们所签的劳动合同上有关养老保险的具体条款,即合同明确规定养老保险由哪方缴纳就由哪方缴纳,如果不明确,就由实际用人单位(金陵船厂)缴纳。

另外有关公积金的问题,请与江苏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问:本人于 91 年参加工作,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在 98 年左右办理了留职停薪手续。一直以来在南京打工。最近打工单位帮我办理了养老保险。由于我原单位替我办理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江浦县社会保险所。为了跟前边的养老关系连上,我便把养老关系从江浦县社会保险所开转移单,转到我现打工单位所参保的江苏省社保中心。可是江苏省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说江苏省社保中心的电脑网络和江浦县社会保险所的电脑网络没有联网,转移单输入不进去。我没办法,只得又将转移单带回江浦县社会保险所。可江浦社会保险所说转移单已开出,你的关系已转到你打工单位所参保的地点。我们这边已没有你的任何资料。我现在是进也进不去,回也回不来。手上捏着个转移单。后面还要准备办理买断工龄的手续。都不知该到哪里去办。望您能告知。万分感谢。

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不涉及和其他社保机构联网问题。请您现工作单位经办人员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问: 我以前在陕西省一家公司工作,已有 10 年工龄。今年来到南京一家公司上班,关于养老保险金咨询公司相关人员说江苏省可可以转出,但目前还不能转入外省的养老保险金,我原单位已为我缴了几年的保险。请问一下我在南京的养老保险该如办理?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 [1999]22 号)文件规定,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应按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因此 您可以将在外省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入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要求请拨打电话 025-12333 查询。

问:社会养老保险公司是否按月发放并打若个人帐户,是每季度结算一次还是一年结算一次呢?我所在的江苏东方光学有限公司却是按年结算是否正常呢?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由公司一方完全承担还是由公司和员工双方承担其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发放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企业和职工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请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问:养老保险中间有停交的期间,该怎么补交?

答: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 139 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 [1997]116 号)文件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根据以上规定,您可到当地社会经办机构咨询补缴事宜。

问:我原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现迁入海安一家个企业工作,原单位办理了养老保险,请问我的养老保险应如何办理后续手续或补缴手续。我是 97 年参加工作的。我的电子邮箱是 ylj93082@sohu.com. 谢谢!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 [1999]22 号)文件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请您到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 告之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开户行及账号,以便及时办理基金转移。 然后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到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问:我以前在南京上班,现在我准备回徐州工作,想把南京的养老保险转到徐州,如何转?我现在手上只有养老保险转移单,无养老保险手册?急!!!!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劳险 [2000]7 号)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省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您从南京到徐州工作后,可到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的具体要求,请拨打电话 025-12333 查询。

问:我是泰兴人,在张家港工作,过去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们办社会保险, 2004 年 11 月,我就在泰兴办了个人养老保险,今年张家港的单位又给我们办保险了,请问我在泰兴办的个人保险可以转到张家港或退掉吗?

答: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 139 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省内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根据以上规定,您在泰兴参加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 最后更新:2005年08月20日 12:43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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