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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9日 01:07 本报记者 李国明 通讯员 胡震杰
退休后的王爱玲在一个上午被四个身穿白大褂、手提绳索的男子捆绑,然后被架到了精神病院。王爱玲解释,我没有病,我真的没有病。“越说没病其实就是越有病,你见哪个醉酒的人承认自己喝醉,没有一个精神病人承认自己有病。”这个逻辑令人恐惧。依据这个逻辑,“病人”在失去自由的同时也失去了说话的权利。依据这个逻辑,任何人都有被送进精神病院强制医疗的危险。
王爱玲在精神病院度过了28天不可思议的惊恐日子。
被绑到精神病院 天性开朗乐观的王爱玲,生活原本是快乐闲适的:每天除了和邻居们一起练练剑、散散步外,还自费到徐州市老年大学学习诗词。然而这种幸福快乐的日子却于1998年6月12日被一件绝对意想不到的飞来横祸转眼间击得粉碎。
这天上午9点钟左右,刚刚吃过早饭的王爱玲正在家中练习诗词,外面突然传来了急促的敲门声。开门后,四个身穿白大褂、手提绳索的男子猛地闯了进来,二话不说动手就绑,然后架着她向门外走。被惊吓坏了的王爱玲大声呼喊救命。邻居们听到呼喊都跑了出来,纷纷上前阻拦并询问究竟。这时候王爱玲的女婿戴飞突然出现了,他向在场邻居解释说这样做是为了带岳母到医院看病。
就这样,王爱玲被强行带到了徐州市精神病院。“我又没有精神病,为什么把我送到这里?”但任凭她怎么呼喊也无济于事,最终她被关进了一所大房间内。
进了那个大房间后她看到屋内到处都是精神病人,有的大笑,有的大叫,有的还动手打人。这时候那个绑她来的男人喊来了护士给她打针。因为听见别人喊他薜医生,于是她就对薜医生说自己没有精神病,你们不该把我绑到这里来。可薜却说来这里的人都说自己没病,越说没病其实就是越有病,并强行让护士给她打了针。打过针后又强行让她吃药,一开始是吃两片,后来几天逐渐加量,5片、7片……当加到7片时王已经感到手和脚都不听使唤了,说话也不利索了,腹脏内像着了火一样疼。又过了几天,医生把药片增到了8片,每日三次全天共24片,这时候她已彻底无法走路了,全身都疼痛难忍,身体虚弱得只有扶着墙才能站起来。
回忆起那段在精神病院里的情景,王爱玲至今仍惊悸不已。
王爱玲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后,当时拦截未果的邻居们立即向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街道办事处及中枢居民委员会进行了紧急报告。在办事处和居委会的调查后人们得知:强行绑走王爱玲的是徐州市精神病医院,而精神病院此举则是因受和王爱玲共同居住的亲生女儿于兰及女婿戴飞的请求。
王爱玲有精神病?
与王爱玲朝夕相处多年的邻居们闻听此言大惑不解。因为在此之前他们从未发现王爱玲有任何精神病人的迹象,王爱玲给他们的印象绝对是个百分之百的正常人。对此大惑不解的还有她的新知旧友、她的同事、她的同学以及居委会。一个平时好端端的人怎么突然间就成了精神病患者了呢?
于是他们纷纷自发地到精神病院探望王爱玲,希望从王爱玲那里问个究竟。但每次去探望都遭到精神病院的拒绝,该院不但不让他们和王爱玲见面,甚至连他们要求给王爱玲送点东西也不允许,这期间激动的邻居们甚至还因此和值班医生发生了争吵。仅仅与邻居们一墙之隔的王爱玲听到了邻居们的声音,她知道这种争吵对事情的解决没有任何帮助,于是就急中生智地写了一个纸条从窗户递了出去。纸条上写道:“叫爱民(王爱玲的弟弟)找琳琳(于兰的小名)撤回住院证明,这样能快一点把我接出去,向薜大夫申请写一个假出院手续也可叫我赶快出院,不然的话在这里光吃药就把我给吃死了,想尽一切办法救我出院,戴、琳花钱买通大夫,这不是个小事。” 这张求救条递出来后,王陵街道办事处及中枢居委会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先后来到精神病院以组织名义要求医院迅速放人,但被该院断然拒绝。邻居们又将此事反映给了新闻单位,徐州电视台当即到该院对此事进行了采访,但采访过后该院仍拒绝放人。邻居们又将此事反映到了徐州市妇联,妇联调查后多次给精神病院打电话要求放人,也同样遭到拒绝。妇联干部希望找到于兰对她进行说服教育把母亲接出来,但多次电话联系后于兰均不肯前来,数次到其单位找她也未能找到。
1998年7月10日,徐州市打拐办副主任孙芳兰接待了王爱玲的邻居及弟弟的上访。在认真查看了由办事处、居委会、徐州市老年大学及王周围邻居提供的大量证明王爱玲并非精神病患者的证明和王爱玲的求救信后,孙芳兰当即打电话与精神病院的主管单位徐州市民政局进行了联系。电话放下不久,王爱玲终于被放了出来,在精神病院内她整整被关了28天。
一审判决后王爱玲痛哭不止 王爱玲在被从精神病院放出来后,立即将女儿于兰、女婿及徐州市精神病医院推上被告席。
王爱玲诉称:女儿、女婿为了达到侵占我住房的目的,捏造我有精神病向精神病院提供虚假情况,精神病院在没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派员强行将我从家中绑至精神病医院强制接受治疗。三被告对我所实施的人身、精神损害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使我生活不能正常自理并长期处于惊惧之中,需有人长期陪伴治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陪护费8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王爱玲还同时向法院递交了由王陵街道办事处、中枢居委会、徐州市老年大学及99名邻居联合签名的证言,这些证言均证实王爱玲无任何精神病表现。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泉山区法院要求对王爱玲在被强制治疗时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遭到王爱玲的拒绝。
法院认定了于兰将王爱玲强行送至精神病院这一事实。但却认为被告于兰、戴飞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王爱玲送至徐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是否妥当,关键在于原告是否患有精神病。若原告患病则三被告虽然未经原告同意采取强制手段为其治疗,亦不构成对原告人身权利的侵犯,被告于兰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对其负有监护职责;徐州市精神病医院虽然是本案的被告,但其作为医疗部门作出的诊断应具有证明效力,现原告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则无证据推翻该医疗诊断。因此该院判决驳回了王爱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王爱玲负担。
接到一审判决,王爱玲痛哭不止,当即表示了对一审判决的不服并决定要到徐州市中级法院进行上诉。但现状却让她不得不打消了上诉的念头。王爱玲所在的单位近几年由于效益不好,退休职工的工资一直无法按时发放,所以离婚后孑然一身又没有任何外来收入的王爱玲生活相当困顿,一审时所交的3650元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均是东借西挪凑够的。这笔旧账至今未还,上诉的费用王爱玲无法筹集。
到检察院申诉,在听了好心律师的建议后,王爱玲向徐州市检察院民行处申诉。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张厚来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成年子女作为父母监护人的前提条件是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共同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认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监护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前提条件,故被告于兰无权以其母亲患精神病为由对其采取强制入院治疗。原审判决认为“徐州市精神病院虽然是本案的被告,但其作为医疗部门作出的诊断应具有证明效力,现原告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则无证据推翻该医疗诊断”是错误的。经查,徐州市精神病医院的病情诊断主要是根据于兰的陈述,且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前王爱玲的精神状况,也不能作为王爱玲在被强制治疗发生前的事实认定。因此,原审判决以原告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显属不当。 据此,2000年5月30日,徐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徐州市法院提出抗诉。
接到抗诉后,徐州市法院将该案发回泉山区法院重审。但此时身心疲惫的王爱玲却因健康原因已无法出庭,致使法院的审理工作不得不数次中断,开庭日期一拖再拖,至今无果。
(文中于兰、戴飞均系化名)
记者思考
强制医疗有可能被滥用 记者在关注王爱玲一案的最终结果的同时,也对精神病强制医疗的程序问题产生了一探究竟的想法。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精神病人只有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并对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现实危害的情况下,依据严格的程序才可能被强制医疗,就是说,对这个有可能严重侵犯人权的措施应该有严格的规定。2001年8月30日,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徐州市精神病医院负责人。为了方便采访,记者没有马上提及这个案子。
听说北京来的记者要向“专家”请教专业问题,该院院长情绪颇高,又喊过来一位副院长共同给记者解疑。
记者: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
副院长:主要是靠“第一诊断”。医院的诊断是“第二诊断”,而家属邻居等患者周围人的判断就是“第一诊断”。周围人都认为他(或她)超越了一贯的表现模式,(他)就是疯了。
记者:那你们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什么规定?
副院长:没什么规定,在我们医院只要有家属的申请,并交纳费用,签了协议,医院就提供服务。
记者:是否要患者本人的同意?
副院长:既然是强制医疗,当然不需要患者的同意,只要家属提出申请,我们就派人。
记者:有没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家属基于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谎称他有病,申请强制医疗?
副院长:不知道。我们只是提供服务,类似于急诊的“120”。强制医疗应该是有风险的,提供服务(医院)应负责。
记者:你们医院有过这种情况吗?
副院长:没有。(犹豫了一下)前两年曾有个患者不承认自己有病,还去法院告过,法院判她输了。
记者:在对那个患者强制医疗前,你们医院给她检查过吗?
副院长:没有。她家属说她有精神病。
记者:那她到底有没有精神病?
院长:她肯定有病。越说没病其实就是越有病,你见哪个醉酒的人承认自己喝醉,同样也没有一个精神病人承认自己有病。
对院长的这个逻辑,记者感到一阵莫名的恐惧。依据这个逻辑,“病人”在失去自由的同时也失去了说话或者说申辩的权利。依据这个逻辑,任何人都有被送进精神病院强制“医疗”的危险。
此后,记者去该院的主管部门--徐州市民政局了解情况,该局推说局里只负责该院的医院建设、人事方面的管理,其他方面不管。记者又去市卫生局,该局一位姓孟的科长说目前在徐州的确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但他同时强调,明确诊断是进行一切医疗处置的前提,这是个最基本的医疗原则。因此,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也必须先有明确诊断。
回到北京后,记者就有关精神病强制医疗的问题咨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所法医室、公安部法医学会、卫生部等部门,均没有找到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强制医疗有可能被滥用,从而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应及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来严格规范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