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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过量而亡 席间朋友担责
2005年12月15日 00:00 | 作者: | 阅读1201 次 | 字体:

  五人同桌饮酒,其中一人酒后睡在车上因呕吐而窒息死亡,其他四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12月5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就这起因饮酒死亡而引起索赔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除张某承担损失二万余元,其他三被告各承担一万余元。

  田某与张某、周某等四人是老朋友,相互间的酒量知己知彼。2005年6月13日晚五人到周某开的饭店喝酒,张某坐主陪,周某坐副陪,老友重聚皆大欢喜,酒一开席“高手们”即斟满酒杯畅怀开饮,一会儿功夫田某和张某每人2斤多30度的白酒便下了肚,周某喝了1斤多,孙某喝了七、八两,王某喝1瓶啤酒。酒足之后,张某开车拉着田某和孙某,先将孙某送回家,又拉着田某到自己经营的饭店,看看田某躺在车后座上睡觉,便把车停好后关上车门,自己回房休息了,早晨起床开车时发现田某已死,便急忙报案。经公安局机关技术鉴定:死者田某系生前酒后胃内容倒流窒息死亡。田某亲属将其他四人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16654.3元。

  文登市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与田某饮酒,其中四人超量,虽非恶意,但过量饮酒会致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其道理四被告应是明知的。在饮酒这一过程中,四被告对田之饮酒有放任之嫌。饮酒完毕后,被告张某将田某拉回自己饭店,以不适当的方式让田一人在车上睡觉,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田某因醉酒后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四被告对田某未尽到一般善良人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四被告对合理损失应予赔偿。死者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超量饮酒之危害,对其后果应负主要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承担损失总额的10%,即21665.4元,其他被告各承担5%,即10882.75元。


| 最后更新:2005年12月15日 16:18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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