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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18日 00:00 | 作者: | 阅读933 次 | 字体:

工商法字[2002]第256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 最后更新:2005年10月18日 11:37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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