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沙某,男,40岁,汉族,工人,住黄河新村某#楼某单元402室被告:韩某,男, 岁,汉族,工人,住黄河新村某#楼某单元401室;
被告:周某,女, 岁,汉族,工人,住址同第一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拆除非法安装的防盗门,清除公用厕所内的私人物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自1999年租住直管公房黄河新村16#楼2单元402室,按照房屋设计,402室与401室共用一个厕所,公用面积费用平均分摊,但是二被告非法安装防盗门,独占了公用厕所,封闭了通往公用厕所的走道,致使原告无法使用厕所,经过原告半年多的奔走,经泉山合群房管所出面,被告交给原告一把防盗门钥匙,但这把钥匙只用了1天时间,被告又从里面锁死,钥匙无法打开防盗门,还是无法使用厕所。此后原告多方努力,通过派出所、街道办、行政执法大队协调,其间,执法大队还下达了可申请执行的处罚通知书,但被告就是不拆除防盗门, 一直到现在,二被告仍然霸占着公用厕所和走道。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4年以来,原告一家人白天跑很远交费上公共厕所,晚上公共厕所没人,只好在洗菜池子里砸个洞来倾倒大小便,一屋子味道难闻,让原告一家吃不好、睡不好,原告一家长时期如此生活,徒添了沉重的体力、经济的负累,烦恼压力和憋气使原告一直被痛苦折磨,身体健康和精神受到极大的损害,工作和收入也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被告必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上厕所交费和生病医疗费、公用面积租赁费等)。
请人民法院主持公正,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泉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