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房地产 > 典型案例
推荐文档
  拆迁过渡费诉状及判决...  
  
 
热门文档
  集资房不能买卖  
  协议书(购买二手房暂...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面积...  
  江苏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调整逾期交房违约金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徐州商业银行房屋租赁...  
  拆迁过渡费诉状及判决...  
  公共部位侵权民事起诉...  
  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岭...  
  
 
相关文档
  
 
公共部位侵权民事起诉状
2005年05月22日 00:00 | 作者: | 阅读1122 次 | 字体: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沙某,男,40岁,汉族,工人,住黄河新村某#楼某单元402室被告:韩某,男, 岁,汉族,工人,住黄河新村某#楼某单元401室;
被告:周某,女, 岁,汉族,工人,住址同第一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拆除非法安装的防盗门,清除公用厕所内的私人物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自1999年租住直管公房黄河新村16#楼2单元402室,按照房屋设计,402室与401室共用一个厕所,公用面积费用平均分摊,但是二被告非法安装防盗门,独占了公用厕所,封闭了通往公用厕所的走道,致使原告无法使用厕所,经过原告半年多的奔走,经泉山合群房管所出面,被告交给原告一把防盗门钥匙,但这把钥匙只用了1天时间,被告又从里面锁死,钥匙无法打开防盗门,还是无法使用厕所。此后原告多方努力,通过派出所、街道办、行政执法大队协调,其间,执法大队还下达了可申请执行的处罚通知书,但被告就是不拆除防盗门, 一直到现在,二被告仍然霸占着公用厕所和走道。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4年以来,原告一家人白天跑很远交费上公共厕所,晚上公共厕所没人,只好在洗菜池子里砸个洞来倾倒大小便,一屋子味道难闻,让原告一家吃不好、睡不好,原告一家长时期如此生活,徒添了沉重的体力、经济的负累,烦恼压力和憋气使原告一直被痛苦折磨,身体健康和精神受到极大的损害,工作和收入也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被告必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上厕所交费和生病医疗费、公用面积租赁费等)。
请人民法院主持公正,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泉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4年10月20日


| 最后更新:2005年05月22日 17:38 | 打印 | 关闭
 

徐州律师网&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7楼701-703 室 邮编:221000

联系我们(E-mail&MSN):sj@xzlsw.com 13033536506 0516-83903799 本站总编:孙健律师 QQ孙健律师

苏ICP备05002749号 技术支持:慧星网络科技 管理面板